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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15pm 28/07/2023

张柏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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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鉅額片酬不辦事 張柏芝被前東家告上法院追討740萬

拿鉅額片酬不辦事 張柏芝被前東家告上法院追討740萬
43歲張柏芝2020年遭一起共事8年的前經紀人控訴,指她收下鉅額電影酬勞後,卻未履約完成電影的拍攝。(取自微博)

(香港28日訊)港星張柏芝因違約案件面臨告訴,前經紀人餘毓興及經紀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要求她退還預付的電影酬勞,總計港幣1276萬元(約740萬令吉)。案件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會議,涉及超過500份相關文件,預計審訊時間需花費8天。餘毓興與AEG要求張柏芝交代收入狀況並賠償違約行為所導致的損失。

張柏芝在2020年與前東家鬧出合約糾紛,遭前經紀人餘毓興、經紀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提出告訴,稱她收下預付的電影酬勞後,卻未履約完成拍攝,要求退回港幣1276萬元,昨天案件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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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報道指出,張柏芝違約案件涉及超過500份相關文件。在昨日進行的案件管理會議中,原告和被告將傳召2名證人出庭作證,頗具挑戰性的訴訟預計需要8天的審訊時間。法庭也批准了原告方(即前經紀人和經紀公司)的請求,在42天內確定審訊日期,並進行審前覆核。

餘毓興曾在2011年和張柏芝簽訂獨家經紀約,擔任她的經紀人長達8年,合約內容中同意預付港幣4000萬元(約2318萬令吉)作為4部電影的酬勞。隔年2年,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片約,而餘毓興當時預付了港幣276萬元(約160萬令吉)。然而在2014年,AEG與張柏芝簽訂了補充合約,這個合約取代了餘毓興之前的經紀合約。

但張柏芝並未如合約規定進行拍片,而是隻簽署了合約並領取了預付款項。基於此事,餘毓興及AEG提起告訴,要求退還276萬元及1000萬元,總計為港幣1276萬元(約740萬令吉)。此外,AEG要求張柏芝交代2015年5月至今的收入情況,並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達成賠償。

拿鉅額片酬不辦事 張柏芝被前東家告上法院追討740萬
出道多年的張柏芝並不是第一次與經紀人有糾紛,她初入行以電影《喜劇之王》走紅後,1999年就曾與當時的經紀人告上法庭,鬧得滿城風雨,於2004年雙方才達成協議,讓官司畫下句號。(取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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