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訊)全國警察交通調查及執法部副總監拿督莫哈末納茲裡提醒民眾,等待交通燈的時候,停止行駛的交通工具不可超過馬路上的白線,或停在人行道,否則一旦被控罪成可被判監禁或罰款。
納茲裡告訴國文《陽光日報》,警方在全國展開的“遵守交通規則行動”,包括“白線行動”,顧名思意就是民眾不可把交通工具停在人行道(lintasan),否則觸犯1959年道路交通條規(LN166/1959)第3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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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者不得將交通工具停在人行道,除非是交通工具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無法行駛,或者駕駛者有必要停車以免發生事故。”
他說,民眾受促遵守交通規則,不要將交通工具停在超過馬路上白線的地方,因為此舉是造成交通阻塞的原因之一,還可能引發車禍和影響到其他道路使用者。
為提高民眾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全國交通調查及執法部自7月28日起在全國落實的“遵守交通規則行動”,所涉及的違規行為包括闖紅燈、非法泊車、超越白線等等。
任何人將交通工具停在人行道上,將會面臨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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