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日馬新社訊)一名律師努力尋求上訴準令,以挑戰政府對出國的大馬公民徵收離境稅,今日被聯邦法院駁回,讓2019年生效的大馬公民出國徵收離境稅的法律維持不變。
以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裡妮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一致駁回肯卡達蘭的上訴準令申請,另兩名法官分別是拿督斯里哈斯娜和拿督諾丁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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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影響出國權利
娜裡妮在宣讀判詞時說,離境稅法律是合法的,2019年離境稅法令不影響一個人出國的權利,該法令僅對出國的某個人徵收離境稅。
“從某個國家出境的能力不是問題。因此,不涉及聯邦憲法第5(1)條款闡明的關於生命與個人自由權利。”
她指出,肯卡達蘭的上訴準令申請不獲準,因為未滿足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的條件。
娜裡妮說,肯卡達蘭的案件不宜重新審核,也挑戰1979年大馬政府對Loh Wai Kong案例。
她指出,在1979年的案例,聯邦法院駁回Loh Wai Kong的申請,即要求裁定大馬公民出國享有聯邦法院第5條款闡明的個人自由基本權利。
而在肯卡達蘭的案件,申請人將財政部長和大馬政府列為答辯人,指稱2019年離境稅法令不合法,違反自由出行的基本權利。
他在支持宣誓書指出,任何形式的徵稅,包括對進行宗教儀式或朝聖者,都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權利。
他還指出,除了現有的服務稅和機場稅,再徵收離境稅將加重負擔和不妥當。
肯卡達蘭在申請上訴準令時,要求法庭定奪數個法律問題 ,包括憲法第5條款闡明的個人自由問題。
肯卡達蘭的律師是斯里慕魯甘和山瑟星,而高級聯邦律師蘇扎娜則代表財政部和政府。
大馬2019年憲報頒佈徵離境稅
大馬政府是在2019年憲報頒佈,從9月1日開始,任何從大馬離境的人士,都必須繳付8令吉至150令吉不等的離境稅。
律師肯卡達蘭認為政府對我國出境的旅客徵收離境稅是違憲的行為,入稟法庭起訴政府和財政部,但在2020年2月27日遭到高庭駁回。他較後提出申請上訴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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