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合花(Lily)說,最近接獲發展商通知可以領取新屋子(公寓)鎖匙,可是,其中一個條件是必須先還4個月的管理與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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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心想,只要在每個月15日或之前還管理與維修費,就不會被徵收逾期償還的罰款利息。可是發展商管理公司的人員說,在業主與發展商簽署的共管契約,已經清楚寫明這一點。
請問:“我們可以不接受這些不合理的條款嗎?”
答:陳鍾靈說,假如業主與發展商簽署的共管契約,已經清楚寫明條款,這樣只能接受,確實有些遺憾。
一般來說,他們收了4個月的管理與維修費,業主等到第5個月才繼續每月支付。假設發展商收取的4個月管理與維修費是從6月算起,就是還到9月,到了10月,業主才繼續支付。
我們需要看清楚他們設定每月支付管理與維修費最後一天的日期,例如是每月的14日,15日或是30日,儘量在這些日期前償還,遲繳付將被徵收逾期付款利息,這樣就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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