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12日訊)臺灣聯合報週六報道,一個義工團成員前年到花蓮入住民宿,晚間慶生會上,陳姓男子手握雞蛋敲擊謝姓女子頭部,造成謝女腦震盪及肌肉拉傷,謝女提起刑事附民事告訴,連同1年不能工作的薪資、精神賠償等,求償135萬餘元(新臺幣,下同,約19.4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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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指出,法院週六作出判決,陳男刑事部分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4314令吉),已上訴,民事部分判賠4萬1470元(5963令吉)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男及謝女都是某義工團成員,前年4月17日晚間在花蓮某民宿慶生,陳男以雞蛋用力敲擊謝女頭頂,致謝女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及肌肉拉傷的傷害。
謝女提告求償醫療費用6470元、車馬費1萬元、12個月不能工作的薪資72萬元、保健品5千元、看護費7天共1萬4000元,且因她是義工團常務理事,當時剛洗完澡被用雞蛋砸頭,全身都是蛋液相當狼狽難堪,也覺得暈眩,一併求償60萬元精神賠償,共索償135萬5470元。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醫療支出、保健品費用等有醫療費用收據佐證,請求有理由。
至於工作損失、車馬費、看護費,從謝女提出的醫院、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都只記載追蹤治療、避開壓力源、宜多休養等語,沒有記載她因傷不能工作或者需要專人看護,車馬費也沒有證據,認為原告無理由。
另謝女提出60萬元精神撫慰金,合議庭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被告動機等,認為以3萬元為適當,因此判決陳男須給付4萬1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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