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3日訊)華男被反鎖公寓斃命案曝光後,引起坊間對屋主與租戶租賃糾紛的討論,死者家屬的代表律師彭順文表示,若租戶拖欠的租金或不願搬離,屋主可根據我國法律採取法律行動追討,切勿私自將租屋上鎖。
與家屬商開新聞發佈會
彭順文今日接受《星洲日報》電訪時表示,他目前正在與死者家屬協商安排召開新聞發佈會,所以他現階段不方便代表家屬,對女屋主的說辭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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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表示,從法律角度而言,屋主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向住戶追討拖欠的租金,並強制他們離開,但不能上鎖或逼遷。
“我們注意到屋主承認她將租屋上鎖了,我們認為屋主不應該這麼做,這或涉嫌牴觸刑事法典340(非法禁錮)條文。”
他說,屋主若遇上租戶欠租金,可根據1951年動產扣押法令第5(1)條文向法庭提出申請,並可在獲得庭令後扣押出租屋裡的動產,透過公開拍賣的方式結清拖欠租金。
法律步驟安全且恰當
“這一切法律程序都必須在法庭執達員的監管下進行,以確保所採取的任何法律步驟都是安全且恰當的;屋主也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律訴訟,要求租戶賠償所有拖欠租金。”
此外,他說,根據1950年《特定救濟法令》7(1)條文,如果租戶在租約到期或終止後拒絕搬遷,屋主必須獲得庭令後,才可在執達員的監督下回收出租屋,並給予租戶10天時間搬離。
“若租戶仍拒絕搬離,執達員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進入該房屋,回收該房屋。”
彭順文指出,這些法律程序都是為了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可以避免發生任何意外。
“我希望這起事件能提醒所有出租房屋的屋主,在面對租戶拖欠租金或不願搬離時,應該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以避免發生不愉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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