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3日讯)大马雇主联合会(MEF)向会员发出的信函阐明,州政府宣布的特假并不在1955年雇佣法令第60D(1)(b)条文的范畴,也并非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条文下宣布,换言之,州政府并没有强制雇主让员工享有特假。
信函指出,上述特假是根据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369法令)第9(1)条文做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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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中阐明两种聘雇合约,分别是(一)公司合约规定的假期;及(二)一定数额的公共假期。
信函表示,如果雇主签订集体协议或雇佣条款,即在联邦或州政府公布的所有公共假期中提供带薪假期,他们就必须遵守州政府定下特假的决定。
“若员工同意,可以用另一天作为带薪假期的补假。”
信函指出,另一个情况是,如果雇主没有签订集体协议或雇用条款,即只是遵从指定天数的公共假期,而并非联邦政府或州政府颁布的公共假期,雇主就没有法律义务遵守相关州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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