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3日訊)大馬僱主聯合會(MEF)向會員發出的信函闡明,州政府宣佈的特假並不在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的範疇,也並非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宣佈,換言之,州政府並沒有強制僱主讓員工享有特假。
信函指出,上述特假是根據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369法令)第9(1)條文做出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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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中闡明兩種聘僱合約,分別是(一)公司合約規定的假期;及(二)一定數額的公共假期。
信函表示,如果僱主簽訂集體協議或僱傭條款,即在聯邦或州政府公佈的所有公共假期中提供帶薪假期,他們就必須遵守州政府定下特假的決定。
“若員工同意,可以用另一天作為帶薪假期的補假。”
信函指出,另一個情況是,如果僱主沒有簽訂集體協議或僱用條款,即只是遵從指定天數的公共假期,而並非聯邦政府或州政府頒佈的公共假期,僱主就沒有法律義務遵守相關州選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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