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5日訊)上訴庭推翻彭亨淡馬魯高庭禁止反貪會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申請延扣嫌犯,以作進一步調查的判決。
由法官拿督瓦仄、拿督阿茲曼和拿督阿茲米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批准反貪會的上訴,推翻司法專員羅斯蘭(現為高庭法官)此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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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仄宣讀判詞時說,如果反貪會官員在逮捕嫌犯之後無法在24小時內完成調查,他們可以援引反貪會法令第49(3)條文,以及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向推事申請延扣嫌犯。
指錯誤詮釋反貪法條文
他說,上訴庭三司一致決定,司法專員錯誤詮釋反貪會法令第49條文。
“我們看到的是反貪會法令中沒有的條文特別闡明無法在24小時完成調查的程序。”
他說,羅斯蘭於5月11日判決,反貪會在逮捕嫌犯之後,如果無法在24小時內完成調查工作,只能援引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49條文延扣嫌犯。
“當時的判決是,既然反貪會官員援引反貪會法令第49(2)條文逮捕嫌犯,就必須在同一法令下的第49(3)條文申請延扣。”
羅斯蘭當時撤回由淡馬魯高庭高級助理主簿官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發出以延扣6名警察的延扣令。
副檢察司拿督莫哈末都蘇基代表反貪會上訴,指羅斯蘭認為反貪會官員只能援引反貪會法令第49條文的決定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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