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名控方證人:國行前總裁
(吉隆坡16日訊)國家銀行前總裁丹斯里潔蒂供稱,國行是在2015年才發現,在2009年批准1MDB匯出的10億美元當中的7億美元已轉移至在逃大馬富商劉特佐持有的Good Star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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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今日續審。潔蒂是第46名控方證人,也是此案的關鍵證人。
國行批准匯款7年才發現
潔蒂今日接受辯方律師丹斯里沙菲宜的交叉盤問時說,國行是在2015年的調查後,也就是在匯款批准近7年後,當局才意識到該筆資金流入劉特佐持有的公司。
沙菲宜今日針對1MDB與PSI聯營公司的資金交易,繼續盤問潔蒂。
不知RBS Coutts戶頭屬劉公司
潔蒂指出,國行在2009年並不知道接收7億美元的RBS Coutts銀行戶頭是Good Star公司的戶頭,直到2015年3月20日國行對大馬銀行和德意志銀行進行現場調查時,才知道該戶頭屬於Good Star公司。
她說,結果發現該筆資金已經匯入了Good Star公司。
“即使如此,也必須查明誰是Good Star公司的持有人。”
潔蒂說,隨後收到的信息表明, Good Star公司並不是PSI的子公司,而是劉特佐的公司。
她說,在上述資金匯款過程中,犯下錯誤的人是向銀行提供錯誤信息的人。
需時間查出戶頭持有人
沙菲宜接著向潔蒂主張,即國行可以在資金匯出的前一天找出誰是上述RBS Coutts銀行戶頭的持有人。
對此,潔蒂表示不認同,並指這是因為該銀行位於另一個國家,需要時間才能查明誰是該戶頭的持有人。
她也說,即使國行通過國際銀行系統詢問誰是上述RBS Coutts銀行戶頭的持有人,毫無疑問需要“數週或數月”才能得到答覆,因為這相當於正在進行調查。
潔蒂在昨日供稱,國行當年會批准1MDB匯出10億美元的申請,首先是這個聯營公司的項目已獲得1MDB董事會的批准,其次是政府為這個項目提供100%擔保。
跟進資金交易是標準程序
潔蒂今日進一步供稱,實際上,在2015年之前,國行就跟進上述匯款事宜,尤其是為了查明投資狀況。
“在2009年,在上述資金匯出後,國行有在跟進資金的交易。這是標準作業程序。”
她也說,甚至在2015年之前,國行就對1MDB發生的事情非常懷疑。
沙菲宜接著問潔蒂,國行當時是否有查出任何的不妥。
潔蒂指出,當時並未發現任何地方出現問題。
“第一次與1MDB就上述資金匯款進行的會議是在2010年,1MDB無法就資金的投資狀態提供滿意的答覆。”
1MDB沒透露資金投資狀態
她說,國行隨後有發了數封電郵給1MDB,要求1MDB闡明上述資金投資狀態。
她指出,國行和1MDB進行了多次官方溝通,但1MDB沒有就該筆資金的投資狀態透露任何信息。
潔蒂進一步供稱,這也是為什麼當1MDB再次申請匯出更多資金時,國行在2014年6月3日,拒絕了1MDB的申請。
資金追蹤過程需數年時間
此外,針對沙菲宜指國行用了很長的時間才發現上述資金流入錯誤公司的銀行戶頭,對此,潔蒂表示,這很常見,世界各地的監管機構和金融情報機構告知她,發現此類事件需要數年的時間。
沙菲宜接著問潔蒂,是誰發現該筆資金流入錯誤的銀行戶頭。
潔蒂說,這是世界各地監管機構、國行以及國行金融情報單位通過追蹤資金路徑以及所展開的調查。
她指出,由於1MDB不合作,金融情報機構進行了漫長的資金追蹤過程,以致馬來西亞當時的金融體系的日交易額接近180億美元。
無法取回海外資金
1MDB被罰1500萬
此外,潔蒂供稱,由於1MDB無法取回在海外的資金以及說明資金的狀況,因此被罰款1500萬令吉。
沙菲宜就國行於2015年10月9日發出的文告,盤問潔蒂。
根據該文告,國行已撤銷在1953年外匯管制法令下授予1MDB共18億3000萬美元海外投資的三項許可,並根據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向1MDB發出指示,將18億3000萬美元帶回馬來西亞。
沙菲宜接著問潔蒂:“根據這份文告,1MDB是否有從海外帶回資金?”
潔蒂回答沒有。
稱資金存入海外償還債務
“他們(1MDB)告訴我們(國行),他們已將資金存入海外以償還債務。
“我們回應,如果他們能夠提供有關資金狀況的文件,我們將接受(解釋)。”
她說,但1MDB無法提供有關資金在哪裡以及以什麼形式存在。
潔蒂指出,1MDB無法取回資金並提供有關資金狀況的證據,導致1MDB被處以罰款,並於2016年5月25日支付了1500萬令吉的罰款。
她說,隨著支付1500萬令吉的罰款,1MDB承認他們沒有資金或投資。
潔蒂指出,1MDB於2014年向國行申請許可,以從境外來源借入約49億令吉,但由於1MDB已經負債累累,因此國行拒絕了這項申請。
此案將於明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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