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訊)高庭擇定明早就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要求拿督科林勞倫斯退審其被控一馬公司(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的申請,作出裁決。
此案於2019年8月28日開審,至今已傳召46名控方證人。科林勞倫斯是在今日聆聽了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詞後,擇定上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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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盧愛璇曾是合夥人
在7月26日的審訊中,科林勞倫斯透露,在大約10至15年前,他曾與目前被警方扣留的1MDB前法律顧問盧愛璇擔任同一家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控方當時表示,總檢察署還未收到警方對盧愛璇的任何調查結果和口供,因此,控方的立場是,未能決定是否會傳召盧愛璇為此案出庭供證。
納吉是在8月14日透過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正式入稟法庭,要求科林勞倫斯退審此案。
2人關係存“偏頗實際危險”
沙菲宜今日陳詞時指出,辯方認為,科林勞倫斯與盧愛璇曾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的關係,會使到科林勞倫斯在評估盧愛璇的供詞時,存在“偏頗的實際危險”。
他指出,科林勞倫斯和盧愛璇曾同時在Zain & Co.律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因此存在利益衝突。
“因此在法庭傳召盧愛璇供證時,若科林勞倫斯還在審理此案,將會存在潛意識影響。”
他進一步陳詞,科林勞倫斯在2001年受委為Zain & Co.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也就是盧愛璇被受委為該事務所合夥人的前3年,因此,有理由認為,科林勞倫斯參與了盧愛璇的任命過程。
他說,科林勞倫斯與盧愛璇曾是合夥人的關係,可能會妨礙科林勞倫斯以公正和自由的觀察者身分聽取盧愛璇的供詞。
主控官:無法證明2人有直接利益
主控官卡瑪峇哈林副檢察司陳詞時指出,根據辯方入稟的申請通知書以及宣誓書,無法實質證明科林勞倫斯在與盧愛璇過去的關係中,有直接的金錢或個人利益。
他說,根據宣誓書,很清楚顯示,盧愛璇在2008年12月31日離開Zain & Co.律師事務所,而科林勞倫斯則繼續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直到在2014年6月20日晉升為司法專員。
“因此,僅基於這一事實,很清楚顯示,科林勞倫斯在晉升為司法專員之前,已有6年的時間沒和盧愛璇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執業。”
他進一步陳詞說,另一方面,根據第9名控方證人1MDB前首席執行員拿督沙魯爾的供詞,盧愛璇是在2011年左右開始加入1MDB。
他指出,此案審訊的爭議點是,盧愛璇自2011年起在1MDB事務中所扮演的角色,而不是她在過去1998年至2008年期間,在Zain & Co.的工作經歷。
“此案的審訊與科林勞倫斯在過去執業時與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間的關係,沒有任何聯繫。
“是否有任何證據顯示,Zain & Co.當年有處理任何的1MDB事務?答案是沒有。”
他也引述判例指,科林勞倫斯甚至是無需揭露他與盧愛璇的關係。
科林勞倫斯:法庭依證據作判決
此外,科林勞倫斯指出,法庭是基於證據對案件作出判決。
他就控方陳詞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Zain & Co.當年有處理任何的1MDB事務的論點,問沙菲宜對此有何回應。
“你(沙菲宜)不認為我能夠公正地做出判決嗎?我們是基於證據(作出判決)。”
對此,沙菲宜回應指,辯方強調的是科林勞倫斯與盧愛璇的關係。
科林勞倫斯指出,他將盧愛璇置放於與其他證人同樣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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