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8日讯)反贪污委员会高级调查副主任莫哈末诺强调,反贪会追查证人程序是为各方伸张正义,也是依法行事。
回应“指存有负面目的机构”
他在反贪会的官方网站发布的贴文说,最近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人拒绝配合调查,甚至将执法机构描绘成对相关被点名的人存有负面目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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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释说,执法机构如反贪会通过侦查、预防和解决贪污犯罪,在维护和平、维护和平与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履行职责
他指出,作为马来西亚唯一的反贪机构,反贪会根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法律管辖权,专门调查和防止任何形式的腐败和滥权。该法令概述了两个主要目标:
1.通过成立独立和负责任的反贪污机构,促进公共和私人界行政管理的廉正和问责,以及
2. 对公共当局、公务员和公众进行关于贪污及其对公共和私人界行政及社区的不利影响的教育。
他指出,在履行这个职责时,会见证人、面谈和询问是调查和情报收集过程的核心,需要完善地完成。目的是获得准确的信息以及有力可靠的证据,以完成调查。因此,所采取的每一项行动,包括打电话给个人以获取信息,都必须遵循以法律为基础的程序,旨在为各方伸张正义。
他说,事实上,调查人员有责任确保每个接受调查的人都得到有尊严的对待,并尊重人权准则,因为这将将是依法行事。
不过他表示,不幸的是,最近出现了一个问题,提交正式通知传召个人出面协助调查的事情,对他们来说变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即使是协助反贪会调查的证人追查通知,也被视为另有议程。”
需从根本了解反贪会权利
有鉴于此,他说,社会需要从根本上了解反贪会在履行其职责时的权利和权力。
反贪会最近宣布追查两名男子,其中一人是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的女婿莫哈末阿德兰,以调查一起贪污及滥权案,不过他通过代表律师发表文告说,只要不存在威胁与迫害因素,一定启程回国,接受反贪会的一切调查与询问。
莫哈末诺说,根据该法令,反贪会确实有权为调查目的命令任何人,就如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第30(1)(a)条文所阐明的。
该条文内容如下:
30(1)条文,根据该条文,调查违法行为的委员会官员可以
(a) 命令任何人到他面前,就他认为可能有助于调查罪行的任何事项接受口头询问;
他说,任何个人都不应该把协助调查当成一件小事,给出各种不合理的理由。
他说,根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 48 (c) 和 (d) 条文,不遵守此命令可被归类为妨碍调查,其解释如下:
任何人
(c) 不遵守委员会官员根据该法令履行职责时提出的任何合法要求、通知、命令或需要;
(d) 拒绝或忽视委员会官员有权要求他提供的任何信息。
作为犯罪者,他们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另外,他质问,这种给出各种理由的情况,是否会让人觉得这些人实际上参与了违法活动以致找借口,把事情复杂化?
他强调,基本上,如果我们没有做错事,就不应该动辄以这里理由来拖延调查。俗语有云:“勇者因其对,畏者因其错”。用这句话来形容一些案件的发生确实很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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