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8日訊)反貪汙委員會高級調查副主任莫哈末諾強調,反貪會追查證人程序是為各方伸張正義,也是依法行事。
回應“指存有負面目的機構”
他在反貪會的官方網站發佈的貼文說,最近出現了一些問題,一些人拒絕配合調查,甚至將執法機構描繪成對相關被點名的人存有負面目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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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說,執法機構如反貪會通過偵查、預防和解決貪汙犯罪,在維護和平、維護和平與公共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根據《2009年反貪會法令》履行職責
他指出,作為馬來西亞唯一的反貪機構,反貪會根據《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的法律管轄權,專門調查和防止任何形式的腐敗和濫權。該法令概述了兩個主要目標:
1.通過成立獨立和負責任的反貪汙機構,促進公共和私人界行政管理的廉正和問責,以及
2. 對公共當局、公務員和公眾進行關於貪汙及其對公共和私人界行政及社區的不利影響的教育。
他指出,在履行這個職責時,會見證人、面談和詢問是調查和情報收集過程的核心,需要完善地完成。目的是獲得準確的信息以及有力可靠的證據,以完成調查。因此,所採取的每一項行動,包括打電話給個人以獲取信息,都必須遵循以法律為基礎的程序,旨在為各方伸張正義。
他說,事實上,調查人員有責任確保每個接受調查的人都得到有尊嚴的對待,並尊重人權準則,因為這將將是依法行事。
不過他表示,不幸的是,最近出現了一個問題,提交正式通知傳召個人出面協助調查的事情,對他們來說變成了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即使是協助反貪會調查的證人追查通知,也被視為另有議程。”
需從根本瞭解反貪會權利
有鑑於此,他說,社會需要從根本上了解反貪會在履行其職責時的權利和權力。
反貪會最近宣佈追查兩名男子,其中一人是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的女婿莫哈末阿德蘭,以調查一起貪汙及濫權案,不過他通過代表律師發表文告說,只要不存在威脅與迫害因素,一定啟程回國,接受反貪會的一切調查與詢問。
莫哈末諾說,根據該法令,反貪會確實有權為調查目的命令任何人,就如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第30(1)(a)條文所闡明的。
該條文內容如下:
30(1)條文,根據該條文,調查違法行為的委員會官員可以
(a) 命令任何人到他面前,就他認為可能有助於調查罪行的任何事項接受口頭詢問;
他說,任何個人都不應該把協助調查當成一件小事,給出各種不合理的理由。
他說,根據《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 48 (c) 和 (d) 條文,不遵守此命令可被歸類為妨礙調查,其解釋如下:
任何人
(c) 不遵守委員會官員根據該法令履行職責時提出的任何合法要求、通知、命令或需要;
(d) 拒絕或忽視委員會官員有權要求他提供的任何信息。
作為犯罪者,他們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另外,他質問,這種給出各種理由的情況,是否會讓人覺得這些人實際上參與了違法活動以致找藉口,把事情複雜化?
他強調,基本上,如果我們沒有做錯事,就不應該動輒以這裡理由來拖延調查。俗語有云:“勇者因其對,畏者因其錯”。用這句話來形容一些案件的發生確實很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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