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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52pm 21/08/2023

诽谤

言论自由

限制

违宪

L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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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L斥法米封鎖網媒 “以誹謗限制言論自由 違憲”

(吉隆坡21日訊)捍衛自由律師團()指出,政府以誹謗或言論不準確為由來言論自由,是非法且危險之舉。

捍衛自由律師團總監再益馬烈今日發出文告,譴責數字通訊部長法米此前就政府封鎖TV Pertiwi媒體平臺事件,發表聲明聲稱“我們不允許任何不準確、誹謗性的信息”是錯誤的,並指這是明顯嘗試為封鎖批評政府的平臺或網站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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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補充道,部長將自己定位為“真相”的仲裁者,並擅自限制所謂的誹謗或不準確的新聞,這是令人不安和違反憲法的。如果允許這種權力,可能會限制任何有關公眾利益問題的討論,因為政府可以扭曲誹謗和以不準確的定義來符合自己的目的。

“根據誰的說法是誹謗或不準確的?難道只有政府才有權決定真相嗎?”

假新聞須通過解釋反擊

他認為法米和政府忘記了2018年被希盟政府視為箝制言論自由而廢除的《反假新聞法》,即假新聞必須通過解釋來反擊,而不是定罪。

他表示,聯邦憲法第10(1)(a)條文說明言論自由不能因不準確而受到限制,以及第10(2)(a)條文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包括不準確的言論。可以限制的言論是有損公共秩序或安全的言論,要滿足這一條件的門檻很高。

“如果由政府來決定什麼是不準確或誹謗性的,將會導致濫權和迫使政治對手入獄的情況發生。政治對手、批評政府者、活動人士及公眾要證明對政府的任何過錯指控,將承擔異常重的後果,過去的歷史一次又一次地證明了這一點。”

他舉例,1MDB事件展示政府如何輕易濫用權力封鎖新聞平臺及發聲。之前國陣政府利用刑法第500條文的刑事誹謗訴訟,對希盟領袖提出政治指控,希盟也大力抨擊有關法律,難道現在掌權的法米忘記這一點嗎?

被誹謗應提民事訴訟

他表示,在民主國家,任何人受到誹謗的正確做法是誹謗民事訴訟。 政府、部長和領導人並不具有特殊地位,不會有刑事幹預或國家行動來反擊針對他們的任何誹謗。

他指出,任何想要限制言論和媒體以保護自己對真理的定義的政府,都是害怕批評和失去權力的政府,這像是“奧威爾式的‘真理部’”,我們沒有理由相信在本屆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的領導下,這種濫用行為不會發生。

他對法米無視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感到失望,言論自由非常重要才會載入憲法中。它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保護個人免受多數人的暴政或僅僅因為表達自己的想法而受到政府的壓迫。

再益馬烈強調,這項權利也適用於媒體,因其媒體有責任讓公眾關注重要的課題。

他促政府停止利用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及其下機構來限制媒體或對涉嫌誹謗或個人進行刑事定罪。如果他們對任何言論感到不滿,可以發表公開聲明來糾正,或以個人名義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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