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24日讯)皮条客被控于今年4月期间,经营一家妓院,昨日于甲州地庭面控时,认罪不讳,被判坐牢1天及罚款1万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坐牢12个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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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李福祥(译音,60岁)。
控状指被告于今年4月5日,晚上10时,位于甲中央县经营一家妓院,此举已抵触刑事法典第373(1)(a)条文。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15年及罚款。
本案由副检察司茜瓦珊嘉丽提控,地庭法官是达玛菲克里。被告辩护律师是赛依卡占。
赛依卡占向法官求情时,指被告在一家酒店打工,每个月薪金为1500令吉,被告本身已知错,恳请予以轻判。
达玛菲克里最后决定判被告坐牢1天及罚款1万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坐牢12个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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