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24日訊)皮條客被控於今年4月期間,經營一家妓院,昨日於甲州地庭面控時,認罪不諱,被判坐牢1天及罰款1萬令吉。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12個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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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李福祥(譯音,60歲)。
控狀指被告於今年4月5日,晚上10時,位於甲中央縣經營一家妓院,此舉已牴觸刑事法典第373(1)(a)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15年及罰款。
本案由副檢察司茜瓦珊嘉麗提控,地庭法官是達瑪菲克里。被告辯護律師是賽依卡佔。
賽依卡佔向法官求情時,指被告在一家酒店打工,每個月薪金為1500令吉,被告本身已知錯,懇請予以輕判。
達瑪菲克里最後決定判被告坐牢1天及罰款1萬令吉,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12個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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