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4日讯)高级联邦律师刘洪斌主张,使用其他语言作为小学教育教学媒介语的权利,是国家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刘洪斌代表教育部长和大马政府,今日在上诉庭为华淡小违宪上诉案进行陈词时说,联邦宪法第151(1)条款的附文已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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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根据历史背景信息,多源流学校并没有因为马来语作为国语的地位而被禁止,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代表宪法平衡,而这是经过宪法起草者的仔细协商而成的。
“它是马来语作为国家语言的地位,与国家教育体系中,保留、维护和使用其他语言的权利之间的平衡。”
国会也不能质疑
他说,此平衡是宪法的基本支柱,已经确立,即便是在国会也不能受到质疑。
他说,联邦宪法第152(6)条款并没有影响多源流学校使用华语或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使用相关语言作为教学媒介是受到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的保障。
联邦宪法第152条款阐明马来语作为国家语言的地位,而根据第152(1)条文,不禁止或阻止任何人使用、教导或学习其他语言,除了官方用途以外。
在联邦宪法第152(6)条文下,官方用途是指联邦或州政府,包括任何公共权力机构方面的用途。上诉方在此案中主张公立学校,包括多源流学校都是公共权力机构,因此应该使用国语作为教学媒介语。
教长行使权力职能
多源学校非法定机构
挑战华淡小违宪案答辩方的其中一名代表律师拿督巴斯迪安主张,高庭法官纳兹兰做出正确的裁决,即1996年教育法令第17和28条文是否违宪,取决于对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的诠释。
他说,多源流学校没有充分表现出法定权力单位所展示的必要条件,即作为法定权力单位的公共元素。
“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多源流学校也不是行驶法律权力的法定机构。”
他说,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的权力和职能,主要由教育部长来行使,而多源流学校或国民型学校只需要向总注册官进行登记即可。
巴斯迪安代表的答辩方是拿督王鸿财(马来西亚华文理事会)、柏玛鲁(马来西亚淡米尔民族协会)及古玛然(淡米尔学校校友联盟)。
聆审此案的三司以拿督苏邦莲为首,另两司为拿督古纳兰和拿督阿兹祖,在聆听答辩方的陈词后,择定案件在8月29日进行案件管理,以裁定接下来的审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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