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4日訊)高級聯邦律師劉洪斌主張,使用其他語言作為小學教育教學媒介語的權利,是國家教育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劉洪斌代表教育部長和大馬政府,今日在上訴庭為華淡小違憲上訴案進行陳詞時說,聯邦憲法第151(1)條款的附文已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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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根據歷史背景信息,多源流學校並沒有因為馬來語作為國語的地位而被禁止,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代表憲法平衡,而這是經過憲法起草者的仔細協商而成的。
“它是馬來語作為國家語言的地位,與國家教育體系中,保留、維護和使用其他語言的權利之間的平衡。”
國會也不能質疑
他說,此平衡是憲法的基本支柱,已經確立,即便是在國會也不能受到質疑。
他說,聯邦憲法第152(6)條款並沒有影響多源流學校使用華語或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使用相關語言作為教學媒介是受到聯邦憲法第152(1)(b)條款的保障。
聯邦憲法第152條款闡明馬來語作為國家語言的地位,而根據第152(1)條文,不禁止或阻止任何人使用、教導或學習其他語言,除了官方用途以外。
在聯邦憲法第152(6)條文下,官方用途是指聯邦或州政府,包括任何公共權力機構方面的用途。上訴方在此案中主張公立學校,包括多源流學校都是公共權力機構,因此應該使用國語作為教學媒介語。
教長行使權力職能
多源學校非法定機構
挑戰華淡小違憲案答辯方的其中一名代表律師拿督巴斯迪安主張,高庭法官納茲蘭做出正確的裁決,即1996年教育法令第17和28條文是否違憲,取決於對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的詮釋。
他說,多源流學校沒有充分表現出法定權力單位所展示的必要條件,即作為法定權力單位的公共元素。
“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多源流學校也不是行駛法律權力的法定機構。”
他說,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的權力和職能,主要由教育部長來行使,而多源流學校或國民型學校只需要向總註冊官進行登記即可。
巴斯迪安代表的答辯方是拿督王鴻財(馬來西亞華文理事會)、柏瑪魯(馬來西亞淡米爾民族協會)及古瑪然(淡米爾學校校友聯盟)。
聆審此案的三司以拿督蘇邦蓮為首,另兩司為拿督古納蘭和拿督阿茲祖,在聆聽答辯方的陳詞後,擇定案件在8月29日進行案件管理,以裁定接下來的審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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