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7日讯)一名男孩在公共场合因其行为受到警方关注,当警察要求他出示身分证时,男孩竟拒绝并指责警方滥用职权,还呛警察:“你怎么确定我没带”,结果祸从口出被控上法庭,最终被法院判出言不逊及没带身分证罪名成立,罚款8000令吉!
大马律师林炜烈在小红书贴文,指一名男孩在参与公众场所活动时,因行为不当而被警方提醒,然而他却一意孤行不愿意配合,导致警察要求他出示身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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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拒绝出示身分证之余,态度还非常傲慢,不只对着警察破口大骂,甚至还动粗的把尝试平息纠纷的警员给推开。
随后,警查逮捕了男孩,并将他带到警局进一步审查。男孩在调查期间反问警方:“你怎么那么确定我没带身分证?”,但男孩始终都未能出示身分证。
警察眼看男孩没有悔改的意思,因此直接以2大罪名起诉他:一是对警员使用不当言语 ,二是未能出示身分证。
根据贴文,被控男孩在出庭审讯时并未请律师代表,同时在审讯的过程中,也没有对警察提出的指控进行反驳,只是向法官提出了疑点,质疑事发时警员为何没有带摄像机记录事发经过。
刑事法庭认为,检方已为这两项指控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并认为证据确凿,因此宣判男孩罪名成立。
法官基于男孩对警员用了不当的字眼,宣判他罚款100令吉,另外指男孩在警局接受审讯不只没有配合调查,最后因无法出示身分证而遭到罚款7000令吉。
同时,法庭还强调了随身携带身分证的重要性,而基于男子没有随身携带身分证,因此额外对他罚款1000令吉,要求他在一个月内支付。
法官表示,如果男孩无法交付8000令吉的罚款,就得以监禁7个月取代。
另一方面,根据1959年国家登记法令及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若任何人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无法出示个人证件,即已抵触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最高可判3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对此,林炜烈提醒,国人有义务需随身携带个人证件,并遵守国民登记条例第6条文,在受查时给予警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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