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7日訊)一名男孩在公共場合因其行為受到警方關注,當警察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時,男孩竟拒絕並指責警方濫用職權,還嗆警察:“你怎麼確定我沒帶”,結果禍從口出被控上法庭,最終被法院判出言不遜及沒帶身分證罪名成立,罰款8000令吉!
大馬律師林煒烈在小紅書貼文,指一名男孩在參與公眾場所活動時,因行為不當而被警方提醒,然而他卻一意孤行不願意配合,導致警察要求他出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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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拒絕出示身分證之餘,態度還非常傲慢,不只對著警察破口大罵,甚至還動粗的把嘗試平息糾紛的警員給推開。
隨後,警查逮捕了男孩,並將他帶到警局進一步審查。男孩在調查期間反問警方:“你怎麼那麼確定我沒帶身分證?”,但男孩始終都未能出示身分證。
警察眼看男孩沒有悔改的意思,因此直接以2大罪名起訴他:一是對警員使用不當言語 ,二是未能出示身分證。
根據貼文,被控男孩在出庭審訊時並未請律師代表,同時在審訊的過程中,也沒有對警察提出的指控進行反駁,只是向法官提出了疑點,質疑事發時警員為何沒有帶攝像機記錄事發經過。
刑事法庭認為,檢方已為這兩項指控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並認為證據確鑿,因此宣判男孩罪名成立。
法官基於男孩對警員用了不當的字眼,宣判他罰款100令吉,另外指男孩在警局接受審訊不只沒有配合調查,最後因無法出示身分證而遭到罰款7000令吉。
同時,法庭還強調了隨身攜帶身分證的重要性,而基於男子沒有隨身攜帶身分證,因此額外對他罰款1000令吉,要求他在一個月內支付。
法官表示,如果男孩無法交付8000令吉的罰款,就得以監禁7個月取代。
另一方面,根據1959年國家登記法令及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若任何人在接受警方調查時,無法出示個人證件,即已牴觸國民登記條例第25(1)(n)條文,最高可判3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對此,林煒烈提醒,國人有義務需隨身攜帶個人證件,並遵守國民登記條例第6條文,在受查時給予警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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