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通过预防原则文件时指出,预防原则“应被联合国会员国用作政策指南”。但是,它并未明确表示该原则对联合国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在开始写这篇文章时,日本已开始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灾后的放射性污水排入太平洋,至少要持续30年。对海洋生态及食品安全的损害未知,影响整个太平洋乃至全球海域时间跨度大,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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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可持续发展的课时,都会提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2005年发布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文件。
《预防原则》提供预防原则的定义,同时讨论其在环境保护、健康和技术等各个领域的潜在应用:“当人类活动可能导致科学上可信但不确定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损害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该损害。”该原则基于:宁可安全过头,也不要后悔的理念。因此在采取预防措施之前,不一定总是需要等待完全的科学确定性。
《预防原则》这一原则首次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当时环境问题正成为德国的主要政治问题。起初,它被用作判断政治决策的标准。这一概念起源于德文术语Vorsorgeprinzip。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首先于其1979年的著作《责任的当务之急》(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里提出技术已经改变了人类行为影响范围,因此伦理学必须进行修改,以便考虑到个人行为的遥远影响。
他主张人们应该“行动,使你的行为效果与真正的人类生活的持久相容”,或者反过来说,“不要损害地球上人类无限延续的条件”。为了实现这一点,约纳斯主张对可能危及人类未来或支撑人类的生物圈的行为采取谨慎,甚至是畏惧的态度。
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这一原则已在德国国内立法中得以体现,以解决全球变暖、酸雨和海洋污染等问题的环境政策。1988年,康拉德(Konrad von Moltke)将这德国的概念翻译为英文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此后《预防原则》被用于各种背景,包括化学品监管、自然资源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它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发展的概念,但它有可能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最早明确提到《预防原则》的国际协议是1987年11月伦敦举行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的部长宣言。
如今预防原则现已纳入许多国际、国家和地区层面的法律和协议中,包括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号(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以及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
21号议程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应根据国家的能力广泛应用预防方法。在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应将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作为推迟采取经济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的理由。
国际上既然有了这些约定,令人纳闷的是,为什么日本此次会肆无忌惮的一意孤行呢?因此我将此疑惑交给了谷歌的人工智能Bard来回答。以下为整理后的答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通过预防原则文件时指出,预防原则“应被联合国会员国用作政策指南”。但是,它并未明确表示该原则对联合国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预防原则没有约束力有几个原因。首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不是缔约机构。这意味着该文件不具有与条约相同的法律地位。其次,该原则没有明确说明如何在实践中应用该原则。这使得联合国会员国难以知道何时以及如何使用该原则。
政客们常以规则为普世价值来横走江湖,如果普世价值都能双标,规则又还剩什么价值呢?
(作者是拉曼大学李光前理工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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