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通過預防原則文件時指出,預防原則“應被聯合國會員國用作政策指南”。但是,它並未明確表示該原則對聯合國會員國具有約束力。
在開始寫這篇文章時,日本已開始將福島第一核電站災後的放射性汙水排入太平洋,至少要持續30年。對海洋生態及食品安全的損害未知,影響整個太平洋乃至全球海域時間跨度大,範圍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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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講可持續發展的課時,都會提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05年發佈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文件。
《預防原則》提供預防原則的定義,同時討論其在環境保護、健康和技術等各個領域的潛在應用:“當人類活動可能導致科學上可信但不確定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損害時,應採取措施避免或減輕該損害。”該原則基於:寧可安全過頭,也不要後悔的理念。因此在採取預防措施之前,不一定總是需要等待完全的科學確定性。
《預防原則》這一原則首次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當時環境問題正成為德國的主要政治問題。起初,它被用作判斷政治決策的標準。這一概念起源於德文術語Vorsorgeprinzip。漢斯約納斯(Hans Jonas)首先於其1979年的著作《責任的當務之急》(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裡提出技術已經改變了人類行為影響範圍,因此倫理學必須進行修改,以便考慮到個人行為的遙遠影響。
他主張人們應該“行動,使你的行為效果與真正的人類生活的持久相容”,或者反過來說,“不要損害地球上人類無限延續的條件”。為了實現這一點,約納斯主張對可能危及人類未來或支撐人類的生物圈的行為採取謹慎,甚至是畏懼的態度。
到了20世紀70年代初,這一原則已在德國國內立法中得以體現,以解決全球變暖、酸雨和海洋汙染等問題的環境政策。1988年,康拉德(Konrad von Moltke)將這德國的概念翻譯為英文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
此後《預防原則》被用於各種背景,包括化學品監管、自然資源管理和新技術開發。它是一個複雜且不斷發展的概念,但它有可能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而最早明確提到《預防原則》的國際協議是1987年11月倫敦舉行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的部長宣言。
如今預防原則現已納入許多國際、國家和地區層面的法律和協議中,包括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號(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以及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
21號議程規定,為了保護環境,應根據國家的能力廣泛應用預防方法。在存在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威脅時,不應將科學上的不確定性作為推遲採取經濟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的理由。
國際上既然有了這些約定,令人納悶的是,為什麼日本此次會肆無忌憚的一意孤行呢?因此我將此疑惑交給了谷歌的人工智能Bard來回答。以下為整理後的答案: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通過預防原則文件時指出,預防原則“應被聯合國會員國用作政策指南”。但是,它並未明確表示該原則對聯合國會員國具有約束力。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預防原則沒有約束力有幾個原因。首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不是締約機構。這意味著該文件不具有與條約相同的法律地位。其次,該原則沒有明確說明如何在實踐中應用該原則。這使得聯合國會員國難以知道何時以及如何使用該原則。
政客們常以規則為普世價值來橫走江湖,如果普世價值都能雙標,規則又還剩什麼價值呢?
(作者是拉曼大學李光前理工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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