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家有科學家要做的研究,政府也有政府要推出的政策。我們選擇相信不相信科學結果,和選擇接受不接受政策,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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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日開始把已過濾的核汙水排出大海,引起鄰近國家一片譁然。日本必須處理核汙水,否則不能把第一福島核電廠安全拆除,並把儲藏在內的核燃料移出。而核汙水經過一個叫做ALPS的科技過濾(所以不該叫汙水而該叫“處理水”,treated water),水中的放射性物質已降至安全水平。
大地震已過十餘年,日本政府今天才有此舉動,足見這個計劃的考慮周詳。而此計劃的落實,又是有紮實的科學研究支持的。若認為日本國內專家學者的研究結果偏私,那或許可以選擇相信聯合國的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
該聯合國機構用了兩年時間衡量日方這項排放計劃,結論是排放計劃對人類的影響微乎其微(negligible)。他們的綜合研究報告在今年7月發表。
我自己做學術研究多年,知道有些科學結果不可靠。而我專攻經濟學,和高科技不沾邊。衡量科學結果的可靠度,是專家的工作。我們不夠資格,不能肯定或否定結果的可靠度。我們可以反對政府落實政策,可以不相信科學,但不能因此就說政策依據的科學結果不可靠。反過來,如果科學可靠度不成疑,那我們該檢討自己是否應該繼續反對下去了。
科學一定要你信嗎?一定要你信的就不是科學。所以,所有科學結果都要經過專家學者的“蹂躪”。經過“蹂躪”還站在那裡,就說明該結果至少有些真理。
科學家有科學家要做的研究,政府也有政府要推出的政策。我們選擇相信不相信科學結果,和選擇接受不接受政策,是兩回事。科學不能凌駕政策。我們不能在衡量政策時候,一看到“science-based”,就說是好政策。原因是,衡量政策的“好壞”不能用科學來理解。
這就是經濟學的用場了。可不是嗎?今天環繞著日本排放核汙水的爭議,不是科學的,而是政治的。間中的道理,經濟學怎樣衡量呢?
理解日本排放核汙水的政策決定,我們可以示範應用科斯定律(Coase Theorem)。
這個理論要處理的問題是這樣的:當B作出自私自利的行為,B會造成A利益受損;而當A反對B自私自利的行為,A會造成B利益受損。不管是A vs B還是B vs A,都是自私自利vs自私自利。也就是說,就事論事,不以立場而以道理為本位的話,不管是自私自利或“反對”對方自私自利,兩者都是自私自利。
所以,解決問題的關鍵,不在鑑證到底“誰自私自利”,而是探討“誰有什麼權利”的問題。
權利都是相對的:A有權利,B有權利,雙方權利互相侵犯,於是出現利益受損的情況了。這情況有三種可能,三種可能都會出現:A得利B受損、B得利A受損、A與B皆受損。
科斯定律的妙處,在於它告訴我們,有第四種可能,讓A與B皆得利(或者可以讓雙方的受損都減到最小)。這個答案就是:協商。
科斯定律的“不變原則”(invariance theorem)說的是,只要產權有明確規定,A與B通過協商可以達致最佳結果。而這個協商結果,不管權利屬誰,都是一樣,都是不變的。
在日本排放核汙水的事情上,應用這條“不變原則”,就是說,不管排放權利在日方手上還是外方手上,只要雙方進行協商,達致結果,那核汙水照樣是要排出海的。
所以,關鍵是在“權利誰屬”,而雙方又有沒有誠意進行協商。眼巴巴看著結果,指責誰誰誰自私自利的,都是強詞奪理。我們沒有必要跟著瞎嚷嚷。
又或者,有些國家有不同情況,他們的權利是絕對而不是相對的。比如以前中國仍有皇帝的時候;又比如在舊社會,所謂“一家之主”不只是一個名稱,而是實際上掌握著家裡所有人的所有產權。
這樣的國家這樣的社會,權利是絕對的。科斯定律發揮不了作用。無他,科斯定律是經濟原則,經濟者交易也,而交易講的是產權。
“絕對權利”的組織形式,講的是人權。而人權,是要靠道德來維持的。
一無產權二無道德,社會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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