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高庭今日批准旺沙马朱区前国会议员黄朱强挑战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封锁其部落格,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
高庭法官拿督阿马吉星今日在聆听申请人黄朱强和答辩人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代表律师的陈词后,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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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马吉星说,本案司法检讨申请的问题,即执法机构如何自我监管的问题,是具有公共重要性,与公众利益事宜有关。
他引用1999年槟城市政厅案例指出,在该案件中,首次提出地方当局自我监管的问题,该案的补救方法获得批准的原因是为了充分监管有关事宜,以便地方政府的执法能按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监管。
“我也想在本案中做同样的事情,因此批准这项司法检讨准令申请。”
法庭择定9月20日进行案件管理。
指没采其他补救方法
总检署反对黄朱强申请
代表总检察署的联邦律师海鲁伊峇兰在陈词时说,反对此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用尽国内补救方法。
他说,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0条文,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庭面前提出上诉,要求对委员会做出某些决定或指示的程序进行复核。
代表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律师鲁本陈词时也说,在本案中,有一项具体法律规定禁止提出司法检讨,除非申请方已经用尽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因此,需要提出的问题是申请方是否确实向仲裁庭提出上诉,我恳请法官阁下援引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1(2)条文在本案中。”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1(2)条文阐明,任何人不得向法庭申请司法检讨,除非该名人士已经用尽在本法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律师:申请人非执照持有者
多媒体上诉条款不适用
申请方代表律师邱源发进行陈词时则说,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的上诉条款并不适用于其当事人。
他主张,因为申请人不是执照持有者,没有指示可以适用于他,两方或多方之间也不存在需要委员会按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87条文做出决定的争议,因此申请方不可使用同一法令第120条文(仲裁庭对上诉进行检讨)提出上诉。
他说,执照持有者是电信公司,电信公司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获得执照,而申请方作为部落格作者不是法令下持有执照者。
“因此,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中的上诉条款,并不适用于申请人。”
黄朱强8月3日入禀申请
黄朱强是在今年8月3日入禀高庭提出司法检讨的申请,并将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列为答辩人。
他要求高庭发出移审令,以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锁或指示封锁他持有的部落格weechookeong.com,同时向法庭申请职务履行令,要求立即恢复大马境内或境外所有网络用户对该部落格的访问权限。
他要求法庭宣告,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锁或指示封锁其部落格的行为或决定,在我国法律上无效或超越我国法律及联邦宪法。
他也要求答辩人支付一般损害赔偿、加重损害赔偿、示范性赔偿、他为此案支付的庭费及法庭认为合适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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