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訊)高庭今日批准旺沙馬朱區前國會議員黃朱強挑戰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封鎖其部落格,所提出的司法檢討準令申請。
高庭法官拿督阿馬吉星今日在聆聽申請人黃朱強和答辯人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代表律師的陳詞後,做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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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馬吉星說,本案司法檢討申請的問題,即執法機構如何自我監管的問題,是具有公共重要性,與公眾利益事宜有關。
他引用1999年檳城市政廳案例指出,在該案件中,首次提出地方當局自我監管的問題,該案的補救方法獲得批准的原因是為了充分監管有關事宜,以便地方政府的執法能按法律規定進行自我監管。
“我也想在本案中做同樣的事情,因此批准這項司法檢討準令申請。”
法庭擇定9月20日進行案件管理。
指沒采其他補救方法
總檢署反對黃朱強申請
代表總檢察署的聯邦律師海魯伊峇蘭在陳詞時說,反對此申請,理由是申請人未用盡國內補救方法。
他說,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120條文,申請人可以在仲裁庭面前提出上訴,要求對委員會做出某些決定或指示的程序進行復核。
代表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的律師魯本陳詞時也說,在本案中,有一項具體法律規定禁止提出司法檢討,除非申請方已經用盡法律規定的其他補救措施。
“因此,需要提出的問題是申請方是否確實向仲裁庭提出上訴,我懇請法官閣下援引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121(2)條文在本案中。”
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121(2)條文闡明,任何人不得向法庭申請司法檢討,除非該名人士已經用盡在本法規定的其他補救措施。
律師:申請人非執照持有者
多媒體上訴條款不適用
申請方代表律師邱源發進行陳詞時則說,在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下的上訴條款並不適用於其當事人。
他主張,因為申請人不是執照持有者,沒有指示可以適用於他,兩方或多方之間也不存在需要委員會按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87條文做出決定的爭議,因此申請方不可使用同一法令第120條文(仲裁庭對上訴進行檢討)提出上訴。
他說,執照持有者是電信公司,電信公司在通訊及多媒體法令下獲得執照,而申請方作為部落格作者不是法令下持有執照者。
“因此,在通訊及多媒體法令中的上訴條款,並不適用於申請人。”
黃朱強8月3日入稟申請
黃朱強是在今年8月3日入稟高庭提出司法檢討的申請,並將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列為答辯人。
他要求高庭發出移審令,以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封鎖或指示封鎖他持有的部落格weechookeong.com,同時向法庭申請職務履行令,要求立即恢復大馬境內或境外所有網絡用戶對該部落格的訪問權限。
他要求法庭宣告,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封鎖或指示封鎖其部落格的行為或決定,在我國法律上無效或超越我國法律及聯邦憲法。
他也要求答辯人支付一般損害賠償、加重損害賠償、示範性賠償、他為此案支付的庭費及法庭認為合適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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