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31日訊)全國總警長丹斯里拉沙魯丁指出,任何疏於監督且未即時對下屬違規行為採取對應行動的警隊官員,都將被處以紀律處分。
拉沙魯丁向《馬來西亞前鋒報》指出,警隊管理層或是警官皆有責任監督下屬,而非完全依賴警察廉正及標準執行部(J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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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1993年公務員條例第3C條文已闡明,主管或是上級官員需要實施監督作為製衡機制。
“他們(官員)必須依據下屬所犯的罪行,即時採取對應行動,而警隊將毫不猶豫對任何違規行為採取對付行動,當中包括監督不力者。”
他指出,警隊在接獲任何有關警察違規的投訴後,將進行調查核實,才施以適當的處罰。
此外,拉沙魯丁強調,警隊管理層或警官不僅必須扮演監督角色,還必須成為第一線的應對者、指導者、促進者及直接榜樣,確保符合團隊要求。
“內部控制機制也會不斷改進,以確保對違規行為能採取更有效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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