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SUHAKAM)建議,兒童委員會應參與制定以兒童為中心的國家政策,提高政府機構提供的護理質量,同時使其與善治理念保持一致,將善治理念納入“昌明”框架將重塑政府機構,從而培育一個以兒童為中心的馬來西亞。
人權委員會今日發文告指出,政府必須將《兒童委員會法案》塑造成為一個強大的機制,賦予兒童委員會權力倡導政策修改、執行法律,並認真監督所有旨在保障兒童各方面權利的行動。同時,該機制應反映國際最佳作法並維護人權標準,確保實地採取可持續和有效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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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說,該委員會應在兒童權利問題上充當政府與社會及成人與兒童之間的橋樑,促進兒童積極參與社會,並確保能夠聽到他們的需求。委員會也應有權倡導兒童的利益、權利和福祉,並將兒童的最大利益置於所有發展舉措的核心。
應賦權倡導當局修策
另外,兒童委員會還應被賦予倡導執法機構和地方當局修改政策的權力,並有能力要求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為受此類政策影響的兒童提供有意義的補救措施。
文告補充,雖然2019年曾設立現有的兒童專員辦公室(OCC),但人權委員會認為,OCC的能力和資源有限,不足以解決與兒童權利有關的大量問題。
因此,人權委員表示支持成立獨立的兒童委員會作為替代,並建議政府為委員會分配充足的預算及資源、擴大任務和擁有更大的權力,包括不受限制地進入庇護所及拘留中心和獲取與兒童相關的數據。
文告中也建議為兒童委員會任命全職委員,以確保兒童事務委員會能夠有效履行職責及執行任務。同時,將該委員會作為監督機構及保護和促進兒童權利的制衡機制。作為一個獨立和中立的實體,該委員會還應發揮補充政府其他與之相關機構職能的作用。
對此,人權委員會表示隨時準備協助政府,並期待成立獨立的兒童委員會將作為解決馬來西亞兒童問題的進步燈塔。
人權委員會最後強調,該委員會的成立應與2001年《兒童法》和《兒童權利公約》(CRC)保持一致,為馬來西亞兒童創造更光明及更以權利為中心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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