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過往,很多案件也在不同陣營執政時,也出現控狀大逆轉的前例。這些政客案前與總檢察署的專業查案及提控的能力有直接關係嗎?我只能讓你做評判,看看能否證實總檢察署委實是當朝政府“方便的行政工具”。
老子《道德經》第73章有句古諺被後輩改成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但在我國昌明政綱下卻有變調,安華任相不到一年,很多涉貪被控的政客可在法律程序中逃出生天,逍遙法外,“法庭幫”這無形刺青也開始銷聲滅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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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時,DNAA(釋放不等於無罪)這法律術語也變成街坊阿叔的口頭禪,正面來看,這種民間認知可是一種頓悟,唯一缺陷是很多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所以才有思想混沌者被人誘去社交網做漂白洗地工作,人云亦云,白費一場思想革新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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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對政客涉貪脫罪的闡釋有高低不同的層次,最草根式的論調,是被釋放的被告全是政治逼害者,得以平反是因為法庭與法官公正判決,外人不得褻瀆司法獨立的特權。相對的,教育水平較高的公民,針對總檢察長職責與執業程序深存疑問,因為依據憲法三權分立慣例,總檢察長是行政方的成員,直接聽命於內閣首相,也是政府的權威法律顧問。差異部分,僅在我國目前的內閣行政安排,是把總檢察長視為一種 “方便的行政工具”,總檢察長同時兼任檢控官,可見機行事方便揮喚,無論是國陣或希盟政權,歷代都是如此蕭規曹隨。
總檢察長淪為首相“方便的行政工具”爭議再次浮現,肇因是來自堂堂副首相阿末扎希所面對的47條控狀,審訊4年多,事前早已表罪成立,並須法庭自辯,此時竟然大反轉,有法律認知者對它剝繭抽絲,顯見法網幕後動作繁多。
值得一提的是,扎希案件也意味案中有案,因為控方申請對扎希DNAA處置的理由,是包括需對控狀進行進一步調查,以及針對前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著作內容成立的皇家調查委員會,目前刻正調查書中所揭露關於某些人士的指控,但對湯米湯姆斯定案卻遙遙無期。
高庭法官科林勞倫斯在休庭前特別強調,雖然總檢察長引述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條文下行使權力,是不受任何疑問的法律程序;而控方在此案中尋求“釋放不等於無罪”,所提出的理由也是令人信服的,但控方若在將來沒再進一步提控,將是浪費大量寶貴的司法時間和納稅人的金錢。
法官言論是被記錄在案,他說:副檢察司提出包括湯米湯姆斯皇家調查委員會的理由,雖然控方沒有提供該調查將何時結束,但確也沒主張會以何種方式了結扎希的控狀。弦外之音是要等到幾時?
新總檢察長阿末特里魯丁走馬上任後,沒對扎希DNAA“暫時釋放”的後續處置法發表任何指示;而同一天反貪會主席阿佔巴基也表示,不能確定反貪會查案官需要多久時間,“我認為控方在法庭上所解釋的就是答案”。
控方到底將如何善後扎希案件?9月5日,總檢察署針對民間批評聲浪發佈簡短兩段的文告,表示一、其DNAA申請是基於法庭所接受的論點而提出;二、法官在判決前也指出,控方所提的論點是具有說服力的。
聽了反貪會與總檢察署這兩大肅貪機構的官腔,你就不能責怪人民的普遍遐想。阿末扎希涉貪案件在11月全國大選時被希盟包裝為滔天大罪,但今時不同往日,人民堅信扎希案件不但會不了了之,有此大逆轉先例,所有“法庭幫”的被告將會因法外有情而謝天謝地。
看!9月7日,沙巴巫統黨要邦莫達吉妻子涉及Felcra(聯邦土地統一及復興局)3項收賄與串謀犯罪在地庭表罪成立,兩人上訴高庭要求檢討和撤銷地庭判決,結果成功獲得無罪釋放。
9月7日同一天,誠信黨中委及前檳州議員法依茲同樣脫罪,控方在沙亞南推事庭申請撤銷控罪,取的“釋放但不等同無罪”裁決。法依茲原本是在刑事法典第354條文下被控非禮罪名。
9月7日同一天,納吉夫人羅絲瑪申請撤銷她所面對洗黑錢和逃稅的17項控狀,高庭擇定12月13日聆審。
回顧過往,很多案件也在不同陣營執政時,也出現控狀大逆轉的前例。這些政客案前與總檢察署的專業查案及提控的能力有直接關係嗎?我只能讓你做評判,看看能否證實總檢察署委實是當朝政府“方便的行政工具”。至於人們將對安華為主的希盟昌明政府/烈火莫熄仍有信心、還是4年後仍要含著眼淚去投票?我希望古人的判斷是錯的,“春蠶到死絲方盡 蠟炬成灰淚始乾”這句話,現在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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