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阿末扎希也洗白了,纳吉还会远吗?一马公司丑闻的历史,可能很快就要改写,并以一场美丽的误会落幕。当许多先进国和大国,纷纷开始严打贪官。大马却是开倒车,轮流撤控放生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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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初47项控状被判表罪成立,几乎还差一脚就沦为阶下囚的情况下,到如今竟然华丽转身,先于上届大选受委为副首相,然后再被撤销所有控状。一如所料,当这出举世瞩目的司法审讯案件,最终以这种比韩剧还要戏剧化的剧情收场。
此时幕后黑手唯一能够做的就是玩推人吃死猫游戏。而最无辜吃到最大只死猫的,首推于9月5日刚卸任荣休的前任总检察长依德鲁斯。虽然3年多任期内,同样有涉及一些政治人物的撤控案件,如沙巴前首席部长慕沙阿曼、现任副财长阿末马斯兰等的洗黑钱和贪污等控状,而引发争议。但相信依德鲁斯始料不及的是,竟然在卸任前的最后1天,亲自操刀了更具争议性的撤销47项针对阿末扎希有关刑事失信、洗黑钱和贪污等控状。
为何更具争议性?首先从控状的数量而言,虽然可能没有任何一个国际组织有进行这方面的健力士世界纪录统计,但47项控状竟然可以说告就告,说撤就撤,如此儿戏和善变的检控体系可谓举世无双。
其二是撤控的审讯阶段。虽然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总检察长的确有权在任何一宗刑事案的审讯阶段,直到下判前,拥有中止有关提控的特权。但这种在控、辩双方已完成传召证人,被告也已被法庭宣判表罪成立,审讯接近尾声情况下的撤控举措,的确非常罕见,也是对法官和大马司法体制的一项重大侮辱。
说白了,就是法官几乎已准备好要下判时,竟然在最后一分钟将其下判的特权拿掉!反之,根据一般司法惯例,通常被告都是在过堂阶段或审讯前,即已向主控官提出陈情书申请撤控或更改控状。而主控官一般也会从举证责任和证据充足与否的角度,来考量和定夺是否该批准有关陈情,以避开劳民伤财的冗长审讯程序,以受害者的利益为首要考量。
最可悲的是,即便吃了总检察长的一记闷亏,为了维持司法的威严,承审法官最终也很不幸地沦为吃死猫的另一受害者,包括硬被总检察署指,连法官也认同当局所提出的11项撤控理由强而有力。但回归上述宪法条款,法官在类似刑事案件,事实上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必须完全遵守总检察长的有关特权。
其三则是早已老生常谈的严重利益冲突问题。根据上述宪法条款,总检察长人选由首相劝告下由国家元首委任,主要职责除了作为上述刑事案件的唯一提控人,也兼任政府的法律顾问。而在阿末扎希的个案,当他被提控有关47项控状时,是一名失势并被推翻政权的前任副首相。而他如今被撤销有关所有控状时,却已重新得势,并再度重登副首相高位。严格而言,除了首相以外,他也是总检察长的半个直属上司。所以不管要如何撇清彼此间在这方面的利益冲突,几乎都没人会相信。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司法审讯其中一个特点就是根据案情就事论事,客观判断,而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包括政治版图和氛围的改变所动摇。同样的道理,即然在早前的审讯和传召证人过程中,阿末扎希已被揭发亲自挪用了系列来自其慈善基金会的资金,作为私人信用卡用途。这种凡走过必留下痕迹的污点,即便任由主控官提出比11项再多的不相干理由,或一些政客向我们提出再多似是而非的大局,也无法被加以一并抹去或漂白!
令人震惊的是,在大部分涉证据几乎已被摊在阳光下,受到世人的共同检验后。当局这种非常粗糙和蛮横的撤控方式,又如何能够被任何有基本民主和政改醒觉的公民社会组织和人民所接受?
连阿末扎希也洗白了,纳吉还会远吗?一马公司丑闻的历史,可能很快就要改写,并以一场美丽的误会落幕。当许多先进国和大国,纷纷开始严打贪官。大马却是开倒车,轮流撤控放生贪官。说穿了,凭着这种讲一套、做一套,且犹如完全没有底线的摧毁大马行径。又如何还能取信于民,说自己将兑现选举承诺,分拆总检察长职权。说自己是带领国家摆脱贪污腐败,并走向新方向、新希望的寄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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