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阿末扎希也洗白了,納吉還會遠嗎?一馬公司醜聞的歷史,可能很快就要改寫,並以一場美麗的誤會落幕。當許多先進國和大國,紛紛開始嚴打貪官。大馬卻是開倒車,輪流撤控放生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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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初47項控狀被判表罪成立,幾乎還差一腳就淪為階下囚的情況下,到如今竟然華麗轉身,先於上屆大選受委為副首相,然後再被撤銷所有控狀。一如所料,當這出舉世矚目的司法審訊案件,最終以這種比韓劇還要戲劇化的劇情收場。
此時幕後黑手唯一能夠做的就是玩推人吃死貓遊戲。而最無辜吃到最大隻死貓的,首推於9月5日剛卸任榮休的前任總檢察長依德魯斯。雖然3年多任期內,同樣有涉及一些政治人物的撤控案件,如沙巴前首席部長慕沙阿曼、現任副財長阿末馬斯蘭等的洗黑錢和貪汙等控狀,而引發爭議。但相信依德魯斯始料不及的是,竟然在卸任前的最後1天,親自操刀了更具爭議性的撤銷47項針對阿末扎希有關刑事失信、洗黑錢和貪汙等控狀。
為何更具爭議性?首先從控狀的數量而言,雖然可能沒有任何一個國際組織有進行這方面的健力士世界紀錄統計,但47項控狀竟然可以說告就告,說撤就撤,如此兒戲和善變的檢控體系可謂舉世無雙。
其二是撤控的審訊階段。雖然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總檢察長的確有權在任何一宗刑事案的審訊階段,直到下判前,擁有中止有關提控的特權。但這種在控、辯雙方已完成傳召證人,被告也已被法庭宣判表罪成立,審訊接近尾聲情況下的撤控舉措,的確非常罕見,也是對法官和大馬司法體制的一項重大侮辱。
說白了,就是法官幾乎已準備好要下判時,竟然在最後一分鐘將其下判的特權拿掉!反之,根據一般司法慣例,通常被告都是在過堂階段或審訊前,即已向主控官提出陳情書申請撤控或更改控狀。而主控官一般也會從舉證責任和證據充足與否的角度,來考量和定奪是否該批准有關陳情,以避開勞民傷財的冗長審訊程序,以受害者的利益為首要考量。
最可悲的是,即便吃了總檢察長的一記悶虧,為了維持司法的威嚴,承審法官最終也很不幸地淪為吃死貓的另一受害者,包括硬被總檢察署指,連法官也認同當局所提出的11項撤控理由強而有力。但迴歸上述憲法條款,法官在類似刑事案件,事實上完全處於被動狀態,必須完全遵守總檢察長的有關特權。
其三則是早已老生常談的嚴重利益衝突問題。根據上述憲法條款,總檢察長人選由首相勸告下由國家元首委任,主要職責除了作為上述刑事案件的唯一提控人,也兼任政府的法律顧問。而在阿末扎希的個案,當他被提控有關47項控狀時,是一名失勢並被推翻政權的前任副首相。而他如今被撤銷有關所有控狀時,卻已重新得勢,並再度重登副首相高位。嚴格而言,除了首相以外,他也是總檢察長的半個直屬上司。所以不管要如何撇清彼此間在這方面的利益衝突,幾乎都沒人會相信。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司法審訊其中一個特點就是根據案情就事論事,客觀判斷,而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包括政治版圖和氛圍的改變所動搖。同樣的道理,即然在早前的審訊和傳召證人過程中,阿末扎希已被揭發親自挪用了系列來自其慈善基金會的資金,作為私人信用卡用途。這種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汙點,即便任由主控官提出比11項再多的不相干理由,或一些政客向我們提出再多似是而非的大局,也無法被加以一併抹去或漂白!
令人震驚的是,在大部分涉證據幾乎已被攤在陽光下,受到世人的共同檢驗後。當局這種非常粗糙和蠻橫的撤控方式,又如何能夠被任何有基本民主和政改醒覺的公民社會組織和人民所接受?
連阿末扎希也洗白了,納吉還會遠嗎?一馬公司醜聞的歷史,可能很快就要改寫,並以一場美麗的誤會落幕。當許多先進國和大國,紛紛開始嚴打貪官。大馬卻是開倒車,輪流撤控放生貪官。說穿了,憑著這種講一套、做一套,且猶如完全沒有底線的摧毀大馬行徑。又如何還能取信於民,說自己將兌現選舉承諾,分拆總檢察長職權。說自己是帶領國家擺脫貪汙腐敗,並走向新方向、新希望的寄託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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