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有必要與醫院方面進行研究,以重新界定一名病患除了肉眼可見的肢體外觀上的殘缺,內在精神和器官或骨格上的損傷,是否也有可能導致病患即便是外觀看起來“沒事”,但在“內在創傷”的影響下,卻已經是“喪失工作能力”的OKU。
ADVERTISEMENT
目前的法律對於殘疾或喪失工作能力,是有其嚴格規定的。其中比較容易“界定”的是出現在身體上的“殘障”,也就是身上有任何一個部分不完整或缺陷,包括腦、手、腳、眼、耳等等。
然而隨著醫藥進步和社會結構趨向複雜化,很多人沒有“外在”的身體殘缺,但卻面對“內在”的健康問題,而處於“無法工作”的狀態,這也等同於“喪失工作能力”。然而很多類似的情況,卻因為無法被完全界定為“喪失工作能力”,得不到醫生署名的文件證明,而無法享有OKU的福利,包括政府所給予的方方面面協助。
最近一宗一名臥病在床長達6年的中年人,雖然在6年期間曾經換過7間醫院,可是所有醫生的報告,都無法證明這名中年人所患上的疾病,將會導致他喪失工作能力。也因此使到他向公積金醫藥委員會申請提款時遭到了拒絕。
不過由於此宗案件獲得媒體關注,公積金局才會考慮當事人的特殊情況,並願意破例讓他返回醫院要求醫生重新撰寫完整報告,重新辦理申請,而無需再等待半年的時間。
雖然公積金局的做法顯示政府當局人性化的一面,但這畢竟是一個個案,而不是一個常規操作。事實卻是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可是又有多少宗得到“特別關注”,而被列為個案處理?答案毫無疑問是少之又少的。況且得到“關注”也不意味事件就一定可以獲得圓滿解決。
事實上,我們需要檢討的是醫院或我國醫學界,對所謂的OKU,也就是“喪失工作能力”的重新界定。例如上述新聞中的案例,僱員公積金局醫療委員會對於是否發放款項,主要還是取決於醫院對當事人所發出的醫藥報告。同樣的,這一類病患在向政府申請OKU的福利和協助之時,需要的也是醫院方面對其病情所撰寫的醫藥報告。
有鑑於此,衛生部有必要與醫院方面進行研究,以重新界定一名病患除了肉眼可見的肢體外觀上的殘缺,內在精神和器官或骨格上的損傷,是否也有可能導致病患即便是外觀看起來“沒事”,但在“內在創傷”的影響下,卻已經是“喪失工作能力”的OKU。
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將之列為常規操作,才可以行之有效地幫助到這些病患,而不是每一個病患都要去求助於媒體、國州議員或部長,才能夠解決自己的難題。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