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捍卫自由律师团总监再益马力表示,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律下,警方没有权力阻止明天马来西亚日主办的“阻止(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DNAA(获释不等于无罪)集会”,公众有参加该集会的权利。
他指出,全国警察刑事调查部总监苏海里昨日宣称,来临9月16日集会“申请”因为没达成和平集会法令条件已被驳回的说法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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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警察不知道是对法律无知或误解,在和平集会法令下,集会是不需要‘申请’的。”
能实行限制或条件
“所需要的只是知会警察有举办此集会,对此,警方或能对集会实行一些限制或条件,但是并没有任何权力阻止任何人出席集会。”
再益马力今日发表文告说,集会肯定已经在集会的5天前通知警方,这不是作为警方指控通知不当的理由。
“警区主任是有充足时间去确认集会主办者的详情,这是警方本身的工作,警方现在不能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方式知会警方举办这场集会不符合和平集会法令条件,因此不允许集会进行。”
“更何况,根据和平集会第14(1)条文需要负责的警察,即警区主任在3天时间内回应这项通知,如果他们想要针对集会提出任何限制及条件,但是却没有提出,意味着集会在知会后已允许。”
“既然刑事调查部总监言论中,也没有提到要对集会制定任何限制及条件,因此应该让集会顺利举行。”
他指出,在和平集会法令下需要主办者通知警方是他们的责任,这个条件不能凌驾于联邦宪法第10(1)(b)条款的集会自由至上。
警方骚扰集会违宪
他说,任何大马公众想要参加集会都享有权利,不会违反和平集会法令的任何程序及条件。警方对集会的任何骚扰,都将会是违宪及非法的。
“我们重申,我们对希盟政府允许警方制造恐慌及恐吓的做法感到极度失望,这违背宪法赋予的和平集会权利。”
“我们强力呼吁政府,确保来临马来西亚日的集会免于警方的骚扰及干预,他们必须尊重宪赋和平集会权利,希盟政府有道德义务确保这个权利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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