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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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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3pm 15/09/2023

捍卫自由律师团

扎希DNAA

国盟“拯救大马”集会

和平集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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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盟“拯救大马”集会

和平集会法

捍衛自由律師團:無需申請 警無權阻公眾赴集會

(吉隆坡15日訊)捍衛自由律師團總監再益馬力表示,在2012年和平集會法律下,警方沒有權力阻止明天馬來西亞日主辦的“阻止(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獲釋不等於無罪)集會”,公眾有參加該集會的權利。

他指出,全國警察刑事調查部總監蘇海里昨日宣稱,來臨9月16日集會“申請”因為沒達成和平集會法令條件已被駁回的說法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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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警察不知道是對法律無知或誤解,在和平集會法令下,集會是不需要‘申請’的。”

能實行限制或條件

“所需要的只是知會警察有舉辦此集會,對此,警方或能對集會實行一些限制或條件,但是並沒有任何權力阻止任何人出席集會。”

再益馬力今日發表文告說,集會肯定已經在集會的5天前通知警方,這不是作為警方指控通知不當的理由。

“警區主任是有充足時間去確認集會主辦者的詳情,這是警方本身的工作,警方現在不能說,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方式知會警方舉辦這場集會不符合和平集會法令條件,因此不允許集會進行。”

“更何況,根據和平集會第14(1)條文需要負責的警察,即警區主任在3天時間內回應這項通知,如果他們想要針對集會提出任何限制及條件,但是卻沒有提出,意味著集會在知會後已允許。”

“既然刑事調查部總監言論中,也沒有提到要對集會制定任何限制及條件,因此應該讓集會順利舉行。”

他指出,在和平集會法令下需要主辦者通知警方是他們的責任,這個條件不能凌駕於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的集會自由至上。

警方騷擾集會違憲

他說,任何大馬公眾想要參加集會都享有權利,不會違反和平集會法令的任何程序及條件。警方對集會的任何騷擾,都將會是違憲及非法的。

“我們重申,我們對希盟政府允許警方製造恐慌及恐嚇的做法感到極度失望,這違背憲法賦予的和平集會權利。”

“我們強力呼籲政府,確保來臨馬來西亞日的集會免於警方的騷擾及干預,他們必須尊重憲賦和平集會權利,希盟政府有道德義務確保這個權利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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