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盟青年團916集會是勢在必行,但得遵守法律,不節外生枝。警方已經強調會依法行事,政府不會干預。而希盟承諾會修改和廢除可能被濫用來限制公民權利的壓迫性法令條文,應該坐言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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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盟青年團計劃在9月16日馬來西亞日當天,于吉隆坡甘榜峇魯舉行“拯救馬來西亞”和平集會,抗議副首相阿末扎希在47項的健康思維基金貪汙罪的案件中獲法庭批准“釋放不等於無罪”。此舉引起團結政府陣營政黨議員的反擊,是預料中事。巫統大港區部主席嘉馬甚至揚言將再度號召“紅衫軍”集會,與國盟青年團分庭抗禮。
團結政府陣營的希盟議員強調集會自由權利,惟不能有違法行為,過去在野時,他們也號召舉辦不少類似的集會,在朝了自然不能剝奪國盟的集會權利。憲法賦予人民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因為和平集會是民主運作不可或缺的部分。
國盟青年團表示,916集會是“拯救馬來西亞”運動的序幕,他們準備號召更多國人,特別是青年加入,以提升民眾對扎希案件、司法獨立等的醒覺。
和平集會顧名思義不應該引起社會不安和社會秩序,影響平民百姓的生活和商業活動。國盟有權利集會,自然也有責任確保集會是在和平的情況下進行。嘉馬也無謂另外號召集會,以避免雙方正面衝突,引起不必要的緊張局面。
吉隆坡總警長阿魯丁指出,警方將做好完善的準備,以應對916集會,現階段警方沒有封路的計劃。警方將根據情況派出足夠的人手到集會現場,並強調,警方的職責是提供方便,之後會再根據情況,展開相應的行動。隆警的決定是正確的。此外,警方迄今共接獲6個有關集會的投報,並已傳召相關人士錄供。一旦警方完成程序後,若無人違反法律,就應該不予以追究。
但是,警方一再強調,警方尚未接到集會主辦單位的準證申請或通知。這引起了法律條文解讀的爭議。
過去,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條闡明組織任何集會都需要獲得警方的許可。警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頒發該許可證。在此法令下,警方擁有相對巨大的權力應對集會。不過,此法令條文已經被廢除,並由2012年和平集會法取代。
和平集會法第9(1)條文僅要求組織者在集會舉行前至少10天將集會情況通知警方。第9(5)條文則闡明,如果組織者未能發出此通知,則屬違法行為,可處以最高1萬令吉的罰款。
律師們指出,警方無權拒絕接受通知,也無權阻止集會,即使組織集會者不發出通知,可能會被處以罰款,但集會還是可以繼續進行。警方有責任為集會提供方便,確保參與者的安全及維持秩序來維護法規。
此外,關於集會舉行前至少10天將集會情況通知警方的詮釋,法庭曾經在判決中指出,將任何未能送達通知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是違憲的。因為讓人們等待長達10天才能聚集是不合邏輯的。在2014年的判決中,上訴庭認為,人民有立即集會的權利。然而,在2015年,上訴庭在另一項判決則裁定不違憲。上訴庭認為,將未送達通知定為刑事犯罪並不是限制人民的集會權利,而是事實上需要規範這一權利。
無論如何,上述兩項裁決的共同點是:和平集會無需獲得警方的許可或準證。仍有爭議的是,組織者是否會因未能在集會前至少10天通知警方而被罰款。
國盟青年團916集會是勢在必行,但得遵守法律,不節外生枝,在表達了立場和傳達訊息後,就解散並還原現場,以體現民主意識。
警方已經強調會依法行事,經濟部長兼公正黨署理主席拉菲茲也強調政府不會干預警方執行任務。而希盟承諾會修改和廢除可能被濫用來限制公民權利的壓迫性法令條文,應該坐言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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