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捍卫自由律师团(LFL)总监再益马力指出,警方因未给予充分通知而宣布“拯救马来西亚”集会非法其实违反了宪法赋予人民的集会自由。
他说,即使该集会存在违反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的情况,警方也无权宣布集会是非法的,因为和平集会是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下保障的权力,因此警方作出此类声明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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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多达25名参与9月16日“拯救马来西亚”集会的人被警方传召问话,吉隆坡总警长拿督阿劳丁也在星期六指该集会是非法的,因为它不符合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
对此,再益马力发表文告说,目前所谓的“未针对集会作出适当通知”的调查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他表示,尽管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第 9(5)条文规定,未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将被处以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但上诉庭已经在2014年公正党斯里迪亚区州议员聂纳兹米的案件中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第 9(5) 条文违宪,并撤销了对聂纳兹米的控状。
再益马力强调,上诉庭上述裁决仍然有效,至今没有被联邦法院推翻;因此,警方如今进行的调查将构成犯罪。
他补充,在2015年,另一上诉庭法官在PP v Yuneswaran案件中给出了第9(5)条符合宪法的意见,并且不同意对聂纳兹米的裁决。然而,该法庭无法推翻先前的判决,因为两者属于同一级别的法庭,只有联邦法院才能推翻聂纳兹米的判决。
再益马力指出,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而该决定至今仍然有效且可执行。
他表示,总的来说,这对警方所谓的“违反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而展开的调查产生了严重影响,意味着目前的调查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非法调查;令人震惊的是,尽管法庭在 2014年做出了裁决,总检察长办公室仍允许进行此类的调查和起诉。
再益马力促请警方必须立即停止任何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展开的非法调查,并暂停所有自2014年以来原因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进行的调查或起诉,将此事提交给总检察长处理。
“政府绝不能允许警方猖獗地进行非法调查,如果政府保持沉默,那就是对警方违法行为的认可。
“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并且决不能容忍特别是来自执法当局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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