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訊)捍衛自由律師團(LFL)總監再益馬力指出,警方因未給予充分通知而宣佈“拯救馬來西亞”集會非法其實違反了憲法賦予人民的集會自由。
他說,即使該集會存在違反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的情況,警方也無權宣佈集會是非法的,因為和平集會是聯邦憲法第10(1)(b)條文下保障的權力,因此警方作出此類聲明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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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多達25名參與9月16日“拯救馬來西亞”集會的人被警方傳召問話,吉隆坡總警長拿督阿勞丁也在星期六指該集會是非法的,因為它不符合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
對此,再益馬力發表文告說,目前所謂的“未針對集會作出適當通知”的調查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他表示,儘管根據2012年和平集會法第 9(5)條文規定,未向警方發出集會通知將被處以不超過1萬令吉的罰款,但上訴庭已經在2014年公正黨斯里迪亞區州議員聶納茲米的案件中裁決《2012年和平集會法》第 9(5) 條文違憲,並撤銷了對聶納茲米的控狀。
再益馬力強調,上訴庭上述裁決仍然有效,至今沒有被聯邦法院推翻;因此,警方如今進行的調查將構成犯罪。
他補充,在2015年,另一上訴庭法官在PP v Yuneswaran案件中給出了第9(5)條符合憲法的意見,並且不同意對聶納茲米的裁決。然而,該法庭無法推翻先前的判決,因為兩者屬於同一級別的法庭,只有聯邦法院才能推翻聶納茲米的判決。
再益馬力指出,這種情況從未發生過,而該決定至今仍然有效且可執行。
他表示,總的來說,這對警方所謂的“違反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而展開的調查產生了嚴重影響,意味著目前的調查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非法調查;令人震驚的是,儘管法庭在 2014年做出了裁決,總檢察長辦公室仍允許進行此類的調查和起訴。
再益馬力促請警方必須立即停止任何根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展開的非法調查,並暫停所有自2014年以來原因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進行的調查或起訴,將此事提交給總檢察長處理。
“政府絕不能允許警方猖獗地進行非法調查,如果政府保持沉默,那就是對警方違法行為的認可。
“我們的憲法和法律權利必須受到保護,並且決不能容忍特別是來自執法當局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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