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8日訊)國內人權組織呼籲政府秉持防止無國籍的精神,讓在馬來西亞出生和生活的人獲得公民權。
“在慶祝60週年馬來西亞日時,我們應該記住,任何限制或廢除憲法規定的公民權,都違背先賢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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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不是一項‘特權’,而是聯邦憲法賦予我們的固有權利,現在是我們認識到這點,並根據聯邦憲法精神維護這群人權利的時候了。”
大馬女律師協會(AWL)、馬來西亞鄉區人力資源發展協會(DHRRA)、沙巴非歧視和獲取知識倡導者(ANAK)和砂拉越律師改變組織(LK4C)今日發佈聯合文告,儘管有些人在大馬出生和生活,但卻被剝奪獲得公民權的權利。
“聯邦憲法根據出生地權和血統權原則授予公民權,這些人因無法出示父母身分或缺乏證件等原因,而被國民登記局拒之門外。”
文告指出,在1962年前,只要在馬來西亞出生,就能授予公民身分,1962年時則被修訂成父母其中一方必須是公民或永久居民。
“從表面上來看,這項修正案可能會損害到被遺棄或無國籍父母所生的兒童,不過聯邦憲法也引入防止無國籍的保障措施,即不要求子女表明父母的身分。
“憲法的目的是防止我國出現無國籍情況,這並不是一個新的概念,而1957年憲法制定者的意願,就是儘可能廣泛地授予公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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