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訊)首相拿督斯里安華否認插手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面對47項健康思維基金會貪汙案而獲得“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的判決。
他表示不曾和前總檢察長丹斯里依德魯斯哈倫討論此事,這是依德魯斯哈倫決定,不能對他作出毫無根據的指責,並挑戰出示他插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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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不等於無罪”非首例
他也表明,DNAA的判決並非新鮮事,而且先前也曾發生過多宗案例,包括金正男被殺案,而且也成為案例的參考。
他是今日在國會下議院為第12大馬計劃中期檢討進行部門總結時,針對外界對於DNAA的爭議,親上火線做出解釋。
他表示,依德魯斯哈倫在卸任前做出了“釋放不等於無罪”的決定,而且對方也通知他關於這個決定。
“他說基於某些原因,他必須做出批准。我問他是否可以推遲?他說不行。(他說這是)責任和良心,他必須在離開之前做到這一點。”
指總檢長給11停控理由
他強調,自己從未乾預扎希的案件,而且也知道總檢察長在聯邦憲法的事宜上擁有酌情權。
他認為,現在談論的是刑罰和公正問題,而不是假設,不應說到首相介入似的。
“當總檢察長做出決定時,我問他理由是什麼,他給出了11個理由,完全不是討論的結果。
談論懲罰正義非假設性問題
“在這之前,種種的聲明就如同首相干預此事。我們談論的是懲罰和正義,並非假設性問題。 我有討論什麼嗎? 當總檢察長做出決定時,我問他的理由是什麼,他給了11個理由,我並非和他討論這個決定。
“我知道很多人不滿,這是他們的詢問前總檢察長的權利,而前總檢察長是由巴莪國會議員(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所委任。”
他也說,扎希案並不是第一次在表面證據成立後停控的案件,之前已有先例,即在表面證據成立,以及被告被令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後停控的案件,包括檢察官針對印尼籍女子茜蒂艾莎和段氏香的案件(金正南被殺案)。
“在此案中,在控方提出停控申請後,沙亞南高庭於2019年3月11日向名為西蒂艾莎的被告發出DNAA。”
總檢長自由裁量權不容質疑
他說,總檢察長不可質疑的自由裁量權是一項堅定的法律原則(trite law),該原則在大馬最高法院的案件中得到了一致的裁決,例如1974年隆沙末訴檢察官的案件,以及1977年Johnson Tan Han Seng 訴檢察官、1986年檢察官訴再努丁和亞諾(Zainuddin & Anor)和1991年卡巴星和亞諾(Karpal Singh & Anor)訴檢察官的案件。
與此同時,他讚揚代議士的反貪精神,齊聲抗貪是一個良好的發展,只是他對一些反對黨議員的態度感到納悶,因為他們並不關心涉及前領導人涉及龐大款項的案件調查,甚至不曾挑起。
指韓沙經濟知識淺薄
安華指出,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韓沙再努丁發表“大馬經濟增長率達8.7%”的言論,顯示了後者對經濟知識的淺薄。
“國會反對黨領袖在辯論開始時犯了很大的錯誤,那就是提出大馬經濟增長在2022年達到8.7%的說法。在我的演講中,我們的經濟增長率是從負5.5%開始,正因如此,帝帝皇沙國會議員(拿督斯里佐哈利)應該要給他(韓沙)上課。
“如果他不瞭解這一點,這會使到我們的工作變得複雜。”
經濟成長率須與增長率有關
他指出,經濟成長率必須和先前的增長率有關,這也是為何新加坡的增長率為7.6%,還比我國低。
“我不否認2022年的經濟增長率上升至8.7%,但是不要過度喧譁,還聲稱這是最大的成就,這看起來經濟知識有限。”
“經濟增長率8.7%必須(考慮到)負5.5%。”
稱不戀權可說走就走
安華也反駁他為了維持權力和影響力而典當反貪的指控,他表示不眷戀權位,可以說走就走。
“你以為我害怕這個地位嗎?留我留……走我走。”
他憤憤不平的說道:“你明白虛偽的含義嗎?批評人‘為了維持權力而放棄原則的首相,為了權力可以典當……別以為我有麻煩,我已經在反對黨呆了很長時間了,還在監獄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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