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高庭今日駁回一名女子尋求脫離伊斯蘭,改信基督教所提出的司法檢討準令申請。
法官拿督阿末卡馬沙希下判時說,該司法檢討申請屬於伊斯蘭法庭的審理權限,並認同總檢察署的主張,即只有伊斯蘭法庭可以審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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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申請方於2017年信奉伊斯蘭,雖然她以不再信奉伊斯蘭為由,向聯邦直轄區伊斯蘭新教徒登記官申請刪除她登記名字,但這依舊是屬於伊斯蘭法庭的權限。
“申請方最終提出的問題明顯屬於伊斯蘭法庭的司法管轄範圍,因此根據聯邦憲法第121(1A)條款,申請提出的問題不適用司法檢討,本法庭應駁回司法檢討準令。”
申請方代表律師伊克巴爾隨後以此案是公共事務為由,懇請法庭不要諭令其當事人支付堂費。
答辯方代表律師莫哈末沙叻胡丁則要求法庭諭令5000令吉的堂費,因為申請方尋求脫教是她的個人要求,媒體聞風報道,不該視為公共事務。
法官最終諭令該女子繳付3000令吉的堂費。
為與穆男友結婚改信伊斯蘭
該名26歲女子於2017年8月18日,為了與穆斯林男友結婚而改信伊斯蘭,但兩人的關係在婚前就結束,如今她想要重新成為基督教徒。
她向法庭入稟司法檢討準令申請,並將聯邦直轄區伊斯蘭新教徒登記官、聯邦直轄區伊斯蘭理事會(MAIWP)和大馬政府列為答辯方。
她尋求法庭宣判,根據1993年伊斯蘭行政法律(聯邦直轄區)法令,伊斯蘭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來取消她的穆斯林身分,但伊斯蘭新教徒登記官有權取消她的穆斯林身分。
她說,上述法令第91條文是違憲的,因為該條文規定穆斯林終身信奉伊斯蘭,牴觸聯邦憲法第11(1)條款所賦予每個人信奉和實踐其宗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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