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幼儿在医院内随地小便,导致他人摔伤,法院认为监护人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处赔偿11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7万令吉)。
陆媒长沙《潇湘晨报》报道,去年6月在一所医院儿科门诊处,原告刘某急著为小孩挂急诊号,在大厅踩到一滩“水”而滑倒受伤,后经医院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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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手术治疗,刘某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加上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等,向医院索赔总损失近20万元。后与医院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近日审理此案,调取了事发时医院的公共视频,发现刘某滑倒之前12秒,2岁半的小杰(化名)在保姆的陪同下在该地小便。因保姆站在小杰的身后,刚好挡住导医台工作人员的视线,而未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后2分钟,保姆牵着小杰返回现场,用拖把清洁了地面的尿渍后离开。
庭审中,法院依刘某的申请追加了小杰及其父亲参加诉讼,小杰的父亲称孩子有尿急的毛病,希望能够酌情减轻责任。
医院则认为,刘某摔倒受伤的原因是小杰随地小便,医院并非直接侵权人,且医院在大厅进口、两侧、台阶等均设有“小心滑倒”提示,摔倒后医院工作人员即时进行处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滑倒是小杰随地小便且尿渍未及时清理所致,从小杰离开至刘某滑倒,时间仅12秒,医院即使有巡视的清洁人员,也不可能在如此短时间内发现并作出提示或清理,故法院认为造成刘某损害的责任人为小杰。而刘某在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且穿着拖鞋,刘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小杰的父亲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小杰父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小,自我克制能力尚不成熟,却不影响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小孩的行为已造成一定公共风险的情况下,应及时制止或告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辅助消除风险,不要心存侥幸或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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