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幼兒在醫院內隨地小便,導致他人摔傷,法院認為監護人須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處賠償11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7萬令吉)。
陸媒長沙《瀟湘晨報》報道,去年6月在一所醫院兒科門診處,原告劉某急著為小孩掛急診號,在大廳踩到一灘“水”而滑倒受傷,後經醫院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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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手術治療,劉某花去醫療費3萬餘元,加上誤工損失、殘疾賠償金等,向醫院索賠總損失近20萬元。後與醫院協商未果,劉某訴至法院。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法院近日審理此案,調取了事發時醫院的公共視頻,發現劉某滑倒之前12秒,2歲半的小杰(化名)在保姆的陪同下在該地小便。因保姆站在小杰的身後,剛好擋住導醫臺工作人員的視線,而未及時發現。事故發生後2分鐘,保姆牽著小杰返回現場,用拖把清潔了地面的尿漬後離開。
庭審中,法院依劉某的申請追加了小杰及其父親參加訴訟,小杰的父親稱孩子有尿急的毛病,希望能夠酌情減輕責任。
醫院則認為,劉某摔倒受傷的原因是小杰隨地小便,醫院並非直接侵權人,且醫院在大廳進口、兩側、臺階等均設有“小心滑倒”提示,摔倒後醫院工作人員即時進行處理,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醫院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滑倒是小杰隨地小便且尿漬未及時清理所致,從小杰離開至劉某滑倒,時間僅12秒,醫院即使有巡視的清潔人員,也不可能在如此短時間內發現並作出提示或清理,故法院認為造成劉某損害的責任人為小杰。而劉某在行走時未注意地面情況,且穿著拖鞋,劉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因此,法院判決小杰的父親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劉某各項損失11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小杰父親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武漢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因為年齡小,自我剋制能力尚不成熟,卻不影響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父母作為孩子監護的第一責任人,在小孩的行為已造成一定公共風險的情況下,應及時制止或告知公共場所工作人員輔助消除風險,不要心存僥倖或以“他還是個孩子”為由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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