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訊)20個組織及職工會聯署表示,落實對於強迫勞動的僱主處以罰款及監禁並不足夠,而是必須確保無需通過法律起訴的途徑下,也能讓強迫勞動的僱主讓包括外勞在內的受害者獲得正當賠償。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定義,強迫勞動指標包括對脆弱人性的濫用、欺騙、限制行動、孤立、身體和性暴力、威嚇和威脅、保留身分文件、扣留工資、債務奴役、虐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以及過度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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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調低每月加班時間頂限
聯署文告說,根據1921年國際勞動公約,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但是在需輪班性質的工作下,該限制可以超過,但是每週工作時間仍然不得超過56個小時。
文告說,大馬不僅限於特殊情況,超時加班往往成為常態,如果依然維持每月104個小時的法定工作時間,那麼有關限定將毫無意義。
應公開強迫勞動公司名單
這些組織促請人力資源部披露過去有多少公司或實體的董事,因強迫勞動行為被起訴,同時,如果不採取行動對付公司負責人,公司將成為施虐者逃避罪責的外殼,僅僅對公司處以罰款或接受和解金,不對董事、經理或類似官員處以罰款,會使真正罪犯得以脫罪。
這些組織提出6項建議呼籲落實,保障我國工人權益。
第一、對強迫勞動和工人權益侵害保持零容忍,確保所有工人受害者得到公平賠償;第二、修改法律,限定法定工作時間不超過每週平均56個小時;第三、政府應該廢除對強迫勞動和所有工人權益侵害的和解金,確保所有罪犯,包括決策者在法院受審。
第四、公開強迫勞動犯人名單,確保重犯者受到更重的刑罰;第五、對罪成的僱主給予受害工人的賠償至少提高至工人損失的5倍罰款;第六、促請我國捍衛和促進工人權益,根除強迫勞動。
20個聯署組織,包括國民醒覺運動(Aliran)、 工人變革中心(WH4C)、大馬反對死刑和酷刑組織(MADPET)及國際建築工會(BWI)亞太區分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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