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地庭驳回一名拥有拿督斯里头衔的公司董事要求针对他被控索贿及受贿1500万令吉以取得内政部属下机构项目的4项控状,判处“释放不等同无罪”(DNAA)的申请。
法官罗兹娜指出,申请人拿督斯里沈楚添(53岁)所面对的控状可被修改,且并未对他构成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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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撤销4控状申请
“在审查了所有法律文件后,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4项控状的申请。”
法庭也驳回申请人要求作为案件答辩方的检控官将对其辩护有利的书面事实陈述。
本案主控官为诺阿斯玛副检察司,沈楚添的代表律师为拿督郑宝德。
沈楚添是在7月4日,以主控官已抵触刑事程序法典第153和154条文,以及案件调查并不完整,要求法庭判处他释放不等同无罪。
他也在刑事程序法典第51A(1)(c)条文下,要求答辩方交出对其辩护有利的书面事实陈述。
沈楚添指出,有关对其辩护有利的事实为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在他被控当天,也就是5月10日下午,才向时任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韩沙再努丁录取口供。
本案定于2024年5月6至10日,以及5月13至17日审讯10天,控方将传召20名证人供证。
沈楚添被控于2021年6至7月期间,通过赛阿布扎夫兰向Asia Coding Centre私人有限公司的何锦宏索取1500万令吉,作为促使韩沙再努丁协助该公司获得部门属下机构项目的报酬。
他也面对另外3项罪控,收取何锦宏的1500万令吉现金,以促使韩沙再努丁做相同事情。
控状指出,他于2021年6月至7月30日期间,在Shaas Holdings办公室及吉隆坡Solaris Dutamas的停车区作出上述罪行。
沉楚添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总额或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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