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日中央電)高雄“得利10號”漁船船長陳火盛捲入運毒案,蹲了2966天冤獄,逆轉獲判無罪。他聲請刑事補償6800萬,高雄高分院原依每天4000元(新臺幣,下同,約582令吉)裁定給付1186萬4000元(約172.7萬令吉),經申請複審改依每天5000元(728令吉)補償,可再得296萬6000元(約43.18萬令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認為,陳火盛(中)有走私前科,而且身為船長,應警惕藉海運走私違禁物事件層出不窮,案發時臺灣DVD機價值不高,若有損壞一般直接買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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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認為,陳火盛受託遠從菲律賓運輸DVD機回臺修理不合常理,認定陳火盛也有過失,每天補償新臺幣4000元,共1186萬多元;陳火盛認為入獄長達8年,工作損失達6800萬元(約990萬令吉),且造成身心煎熬跟名譽受損,申請再審請求依每天5000元補償。
高雄高分院認為,漁民若碰到同鄉駕船返臺,基於互助多會委託帶物品回臺,所以陳火盛代為將DVD機臺帶回臺灣合乎情理,何況海洛因磚藏在DVD機臺內,若無拆卸看不出來。
刑事決定書指出,陳火盛在全案並無過失,刑事補償應以最高每天5000元計算,合計1483萬元,扣除原先的1186萬元,應再補償296萬6000元,全案可再申請複審。
根據案情,臺商林金群、謝龍宗等人於2009年5月18日在菲律賓購買16塊近6公斤的海洛因磚後,藏在3臺DVD機內,並委託陳火盛送回臺灣。林金群要求林進龍幫忙代收,林進龍則叫自己兒子前往拿取。
當林進龍兒子前往碼頭領取DVD機準備轉交給謝龍宗妻子時,被警方當場查獲。檢方認定林進龍兒子不知情,起訴林進龍、陳火盛。2人於2012年8月間遭判刑18年,陳火盛同年9月入獄服刑。
滯留菲律賓的林金群因另涉詐欺案被捕遣送回臺時,承認犯行併為林進龍喊冤。陳火盛多次提出再審,高雄高分院於2020年10月間裁準,陳火盛獲釋。
高雄高分院認為,證據不足認定陳火盛與犯罪人士聯繫運毒、以及知道紙箱內有藏毒等事實,加上陳火盛並未對紙箱進行防護措施,之後也沒獲得任何報酬利益,認定有被利用作為不知情工具的空間,判決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後無罪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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