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国会卫生特别委员会同意针对违反2023年公共卫生烟草和吸烟管制法案的企业组织处以更重的惩罚,最高罚款达50万令吉。
委员会同意对抵触法案第3、第7、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第16、第22和第23条文,即违反注册、宣传、促销或赞助、销售、礼品赠送、销售价格、包装和标签、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责任以及紧急或危机状况规定的企业组织,处以更重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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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初犯者改最高罚20万
国会卫生特别委员会今日向下议院提呈的关于2023年公共卫生烟草和吸烟管制法案报告,委员会同意并建议专家小组所提出的修正案,其中第1至第11段建议修正法案第3、第7、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条文,提高法庭可判处的罚款。
有关修正建议将第3、第7、第9、第10、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条文所规定的初犯者罚款“不低于2万及不超过10万令吉”改为“不低于5万及不超过20万”,以及将再犯者的罚款“不低于5万令吉及不超过30万令吉”改为“不低于10万令吉及不超过50万令吉”。
至于第8和11条文,则建议将初犯者的罚款“不低于1万及不超过5万令吉”改为“不低于5万及不超过20万令吉”,以及将再犯者的罚款“不低于3万令吉及不超过20万令吉”改为“不低于10万令吉及不超过50万令吉”。
委员会也在报告中建议修正第22(2)(b)条文,提高法庭可对未能遵从第22条文的要求,披露与烟草制品、吸烟材料、烟草替代品或吸烟装置的制造、进口或分销相关信息的企业组织所处以的罚款金额和监禁期限。
修正案建议将上述条文原本的罚款“不低于1万及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改为“不低于5万及不超过2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
至于修正案第15段则提出修正第23(3)(b)条文,提高法庭可对因为遵从部长根据第23(2)条文所发布有关紧急和危机状况的指令的企业组织所处以的罚款金额,初犯者的“罚款不低于2万及不超过10万令吉”改为“不低于5万及不超过20万令吉”,再犯者的罚款“不低于5万或不超过30万令吉”改为“不低于10万及不超过50万令吉”。
报告指出,委员会也同意卫生部的建议,即在法案通过之后,更新下放权力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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