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訊)國會衛生特別委員會同意針對違反2023年公共衛生菸草和吸菸管制法案的企業組織處以更重的懲罰,最高罰款達50萬令吉。
委員會同意對牴觸法案第3、第7、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第16、第22和第23條文,即違反註冊、宣傳、促銷或贊助、銷售、禮品贈送、銷售價格、包裝和標籤、製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責任以及緊急或危機狀況規定的企業組織,處以更重的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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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初犯者改最高罰20萬
國會衛生特別委員會今日向下議院提呈的關於2023年公共衛生菸草和吸菸管制法案報告,委員會同意並建議專家小組所提出的修正案,其中第1至第11段建議修正法案第3、第7、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條文,提高法庭可判處的罰款。
有關修正建議將第3、第7、第9、第10、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條文所規定的初犯者罰款“不低於2萬及不超過10萬令吉”改為“不低於5萬及不超過20萬”,以及將再犯者的罰款“不低於5萬令吉及不超過30萬令吉”改為“不低於10萬令吉及不超過50萬令吉”。
至於第8和11條文,則建議將初犯者的罰款“不低於1萬及不超過5萬令吉”改為“不低於5萬及不超過20萬令吉”,以及將再犯者的罰款“不低於3萬令吉及不超過20萬令吉”改為“不低於10萬令吉及不超過50萬令吉”。
委員會也在報告中建議修正第22(2)(b)條文,提高法庭可對未能遵從第22條文的要求,披露與菸草製品、吸菸材料、菸草替代品或吸菸裝置的製造、進口或分銷相關信息的企業組織所處以的罰款金額和監禁期限。
修正案建議將上述條文原本的罰款“不低於1萬及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改為“不低於5萬及不超過2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
至於修正案第15段則提出修正第23(3)(b)條文,提高法庭可對因為遵從部長根據第23(2)條文所發佈有關緊急和危機狀況的指令的企業組織所處以的罰款金額,初犯者的“罰款不低於2萬及不超過10萬令吉”改為“不低於5萬及不超過20萬令吉”,再犯者的罰款“不低於5萬或不超過30萬令吉”改為“不低於10萬及不超過50萬令吉”。
報告指出,委員會也同意衛生部的建議,即在法案通過之後,更新下放權力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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