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指出,政府引渡高盛集團前銀行家黃宗華返馬的主要目的,是幫助當局追回人民的資產,至於待在我國的時間則沒有限制,取決於執法機構調查速度和結果。
“政府今日的立場追回國家流失的財產,一是來自高盛集團,一是來自一馬發展公司(1MDB),這是讓黃宗華回馬重要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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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待在我國的時間)屬於開放式(Open-ended)的,取決於我們當局的速度。”
詢及黃宗華是否會再次被帶回去美國,他說,目前言之尚早。
賽夫丁今日主持內政部和宗教和諧管理機構諮詢會議後接受媒體詢問時說,至於會不會提出新的指控,取決於警方的調查結果。
“我把這件事交給警方,他們會確定以什麼法律展開調查;無論是延續此前的調查,還是用新的形式調查,那是警方的權力。”
“現在才剛把他帶回來,我們還要看調查結果等;無論如何,我們必須遵守兩國的引渡協議,或是兩國之間通過總檢察署和美國司法部的溝通。”
全國總警長丹斯里納沙魯丁昨日證實,涉及一馬發展公司(1MDB)弊案被美國法院判處10年監禁的黃宗華已抵達大馬。
賽夫丁解釋,大馬和美國之間的引渡協議從前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開始生效,當時,所有執法機構,包括警察、商業罪案組和大馬證券委員會等都已對黃宗華展開調查。
“所以是有2種情況,一是正在進行的調查,二是黃宗華已被提控。就在一切進行時,美國司法部提出要求,他們希望黃宗華在美國法院接受審訊。”
他說,經過美國司法部和時任總檢察長的溝通後,最終後者同意交出黃宗華,把他送往美國。
“我們把其稱之為‘暫時移交’(Temporary surrender),直至美國法院的審訊結束,無論完成定罪或無罪釋放,美國司法部都會立即把黃宗華送回大馬。”
黃宗華多年前因一馬公司及金錢罪案被我國商業罪案調查組調查,當案件進行著時,美國已完成對黃宗華的控狀訴訟,因為黃宗華也是涉及美國罪案的嫌犯,因此美方向我國提出引渡申請到美國法院審訊。
賽夫丁指出,美國司法部和總檢察長之間的共識是基礎,而根據兩國的條約規定,當美國審訊結束,他們就會歸還黃宗華。
“美國的判決是判處黃宗華10年監禁。黃宗華在那裡的期限,是大馬政府決定的,最後的期限到明年2月,這是延長的權限,因為我們也不知道審訊何時結束,所以現在是審訊提早結束了。”
“過後我們就通知美國司法部,以便根據兩國引渡協議,引渡黃宗華回來。我們的機構還有未完成的事情,我的工作只是帶回黃宗華。”
他說,該部的團隊過去幾個月就開始進行工作,與美國司法部保持聯繫,直至昨日凌晨黃宗華被帶回馬。
“我國的執法機構認為需要帶回黃宗華繼續調查,以履行他們的職責。我們會和美國司法部時刻保持聯繫,就如黃宗華當時在美國時,時刻與我們保持聯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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