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訊)上訴庭今日駁回高庭判一名銷售人員販毒罪成死刑的判決,並諭令案件交回高庭重審。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瓦澤爾阿蘭為主的上訴庭三司一致裁決把上訴人謝偉樂(36歲,Cheah Wai Luck,音譯)的案件交回給吉隆坡高庭重審,同時駁回高庭宣判他死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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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起案件的事實,我們認為重審是合適的,以便上訴人的辯護能夠讓承審法官聽到,因此此案交回高庭重審。”
另外兩名法官是拿督阿茲曼阿都拉及拿督阿茲哈哈里卡瑪。
律師無法接觸被告影響辯護
瓦澤爾阿蘭在判詞中表示,在這起上訴案中,上訴人(被告)在審訊期間被延長扣留,他應該被允許和代表律師溝通,以便發出恰當的指示,讓被告的辯護可以在法庭全面展現。
“在這起案件,我們認同律師沒有得到當事人的指示,以致影響了辯護,這對上訴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針對定罪及刑法進行上訴是允許的,而高庭的裁決也被駁回。”
不能在庭上提疑點
謝偉樂的代表律師努哈雅蒂說,她在監獄未能見到當事人,以致其當事人沒有機會說出真相,包括向她提起一名叫“阿春”的人。“阿春”是該案的重要角色,曾在其當事人被逮捕前進入其住所,但由於無法接觸被告,不能在庭上提出這些疑點。
此案主控官曼凱克里斯南則提出,若上訴人的指控被接納,卻沒有給予控方機會接納或辯駁,也是不公平的。
他說,在沒有建立事實基礎的情況下,辯護律師明顯不稱職的辯護。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現為上訴庭法官)於2021年2月26日宣判謝偉樂販運毒品罪成,他被控於2017年6月17日凌晨1時在文良港的一座公寓擁有184.35克的甲基安非他命,違反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款,根據該法令第39B(2)條文規定,刑罰為死刑或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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