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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52pm 10/1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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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淡小违宪上诉案  上诉庭1123裁决

华淡小违宪案/1123裁决
关心华淡小违宪案的印裔族群,在庭外聆听律师的讲解。(蔡伟传摄)

(布城10日讯)上诉庭今日择定11月23日为华违宪上诉案作出裁决。

以拿督苏邦莲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在聆听上诉方律师的答复陈词后,择定上述日期作出裁决;另两司为拿督古纳兰和拿督阿兹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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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需时考量双方陈词

苏邦莲说,上诉庭需要时间考量上诉方和答辩方的陈词,因为此案涉及公众利益。

上诉庭已在今年7月5日、8月24日和今天聆听上诉方和答辩方的陈词;此案为4个非政府组织就挑战华淡小违宪案的诉讼被驳后,所提出的上诉。

相关非政府组织分别是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马来作家联盟(GAPENA)和马来西亚穆斯林连线(ISMA),主要针对在吉隆坡高庭提出的诉讼被驳后,向上诉庭入禀诉讼。

另一组织马来西亚穆斯林教师联盟(i-Guru)则针对哥打峇鲁高庭驳回起诉方诉讼的判决提出上诉。

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和马来作家联盟的代表律师是哈聂夫,马来西亚穆斯林连线(ISMA)的代表律师是凯鲁阿占,而马来西亚穆斯林教师联盟(i-Guru)的代表律师则是拿督沙哈鲁丁。

华淡小违宪案/1123裁决
哈聂夫:没有任何条款保障多源流学校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旁为沙哈鲁丁。(蔡伟传摄)

哈聂夫:无一条款阐明用途
“华淡语教学没宪法保障” 

较早前,哈聂夫在答复陈词时主张,在没有任何条款保障在多源流学校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

他说,联邦宪法最初的制定并没有直接有意愿保留在多源流学校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

他表示,如果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真的有意愿要在宪法上保障多源流学校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那为什么在第152条款中,没有如联邦宪法第152(2)、(3)、(4)和(5)条款规定那般,阐明英语在某些情况的用途?

修宪无意巩固华淡语地位

他说,联邦宪法第152(6)条款的修订,并无意巩固华语和淡米尔语在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以及提高华语和淡米尔语言的水平。

“答辩方根据国会议事录对联邦宪法第152(6)条款给出不同的诠释,似乎概述联邦宪法第152(6)条款的修订是为了巩固多源流学校的地位,不过,如果根据辩论真正的精神来完整阅读国会议事录,实际情况却完全相反。”

他引用志期1971年2月25日国会议事录指出,1971年宪法修正主要保障4项事宜,即(一)马来语作为唯一的国家和官方语言、(二)马来人和沙巴与砂拉越人民的特殊地位、(三)马来统治者权威,以及(四)公民权。

“相关修订并不是如第一和第二答辩方(教育部长和大马政府)的律师试图陈词的那般,修订宪法根本无意巩固华语和淡米尔语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代表教育部长和大马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刘洪斌此前在陈词中引述国会议事录,表明当时的总检察长已在国会解答修订联邦宪法第152(6)条款的原因,并指出,该条款并没有影响多源流学校使用华语或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使用相关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是受到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的保障。

错误引用宪法

哈聂夫也反驳董教总的主张,指董教总错误引用联邦宪法第2章(第5至第12条款)来对基本自由权作出诠释,因为多源流学校涉及的是联邦宪法第152条款而不是联邦宪法第12条款。

他说,第12条款有关在政府或教育机构获得教育拨款方面,不得因种族或宗教等理由对国民作出歧视,该条款不同于第152条款,与教育机构中的媒介语使用有关。

“第12条款与教学媒介语的使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上诉庭不应被答辩方的建议所迷惑,有关建议认为在本案的挑战中适用第12条款,但实际上有关条款并不适用于此挑战。”

董教总作为本案第6和第7答辩方,此前在书面陈词中主张,根据联邦宪法第12(1)(a)条款,教育机构是由一个被称为“公共权力机构”的实体来维持,教育机构本身并不能自我维持,因此主张作为教育机构的华淡小不是公共权力机构。

华淡小违宪案/1123裁决
介入非政府组织挑战华淡小违宪上诉案的答辩方代表在庭外合影。左起为马华发言人陈君儿、大马华文理事会主席拿督王鸿财、董总主席陈大锦和教总副主席李金桦。(陈君儿脸书图)

控华淡小违宪不合法
董总盼首相出手干预 

董总主席再次促请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和联邦政府以开明的态度介入干预,以阻止不当行为发生,从而创造我国和谐社会。

他今日出席上诉庭聆审非政府组织挑战华淡小违宪上诉案时向星洲日报说,董总仍希望上诉方可以放弃诉讼,因为上诉方在此案提出的论述没有法律基础,华淡小的存在并没有损害上诉方的利益。

他强调,联邦宪法第152(1)(a)和(b)条款保障多源流学校使用母语教育的权利,多源流学校并不是公共权力机构,华淡小使用华语或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并不是用于官方用途。

他也说,华淡小存在历史悠久,受到联邦宪法和教育法令的保障,无论过去1920年学校注册法令,直到1952年、1961年和1966年教育法令,都清楚阐明华淡小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是合法的存在。

“联邦宪法第152(1)(a)和(b)条款的论述是站得住脚的,相关条款基本上就是保障多元流学校,没有禁止人民使用、学习华语和淡米尔语的权利。”

华淡小违宪案/1123裁决
陈大锦希望上诉方可以放弃诉讼。(蔡伟传摄)
陈君儿:马华与华教团体同在

另一方面,马华发言人陈君儿说,马华期望法庭作出对华淡小地位和母语教育有利的裁决。

“马华坚持,各源流学校在这片国土上都有获得公平和良好发展的权利,也坚信宪法和教育法令赋予各族的母语教育权利,对各源流学校包括国小、和淡小地位的保障,都是不容挑战也不容置疑的。”

她今日出席聆审后,在脸书发文说,她一如既往代表马华前往布城上诉庭关注此案。

她说,不同的团体与个人近年来频频通过法庭挑战华小和淡小的宪法地位,目的是要消灭母语学校,而马华作为代表华裔的政党,与各个爱护华教及母语教育的人士和团体站在同一阵线,甚至成为案件的答辩人之一,以实际行动守护华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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