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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52pm 10/1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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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淡小違憲上訴案  上訴庭1123裁決

華淡小違憲案/1123裁決
關心華淡小違憲案的印裔族群,在庭外聆聽律師的講解。(蔡偉傳攝)

(布城10日訊)上訴庭今日擇定11月23日為華違憲上訴案作出裁決。

以拿督蘇邦蓮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日在聆聽上訴方律師的答覆陳詞後,擇定上述日期作出裁決;另兩司為拿督古納蘭和拿督阿茲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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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需時考量雙方陳詞

蘇邦蓮說,上訴庭需要時間考量上訴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因為此案涉及公眾利益。

上訴庭已在今年7月5日、8月24日和今天聆聽上訴方和答辯方的陳詞;此案為4個非政府組織就挑戰華淡小違憲案的訴訟被駁後,所提出的上訴。

相關非政府組織分別是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馬來作家聯盟(GAPENA)和馬來西亞穆斯林連線(ISMA),主要針對在吉隆坡高庭提出的訴訟被駁後,向上訴庭入稟訴訟。

另一組織馬來西亞穆斯林教師聯盟(i-Guru)則針對哥打峇魯高庭駁回起訴方訴訟的判決提出上訴。

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和馬來作家聯盟的代表律師是哈聶夫,馬來西亞穆斯林連線(ISMA)的代表律師是凱魯阿佔,而馬來西亞穆斯林教師聯盟(i-Guru)的代表律師則是拿督沙哈魯丁。

華淡小違憲案/1123裁決
哈聶夫:沒有任何條款保障多源流學校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旁為沙哈魯丁。(蔡偉傳攝)

哈聶夫:無一條款闡明用途
“華淡語教學沒憲法保障” 

較早前,哈聶夫在答覆陳詞時主張,在聯邦憲法沒有任何條款保障在多源流學校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

他說,聯邦憲法最初的制定並沒有直接有意願保留在多源流學校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

他表示,如果聯邦憲法第152條款真的有意願要在憲法上保障多源流學校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那為什麼在第152條款中,沒有如聯邦憲法第152(2)、(3)、(4)和(5)條款規定那般,闡明英語在某些情況的用途?

修憲無意鞏固華淡語地位

他說,聯邦憲法第152(6)條款的修訂,並無意鞏固華語和淡米爾語在教育體系中的合法地位,以及提高華語和淡米爾語言的水平。

“答辯方根據國會議事錄對聯邦憲法第152(6)條款給出不同的詮釋,似乎概述聯邦憲法第152(6)條款的修訂是為了鞏固多源流學校的地位,不過,如果根據辯論真正的精神來完整閱讀國會議事錄,實際情況卻完全相反。”

他引用志期1971年2月25日國會議事錄指出,1971年憲法修正主要保障4項事宜,即(一)馬來語作為唯一的國家和官方語言、(二)馬來人和沙巴與砂拉越人民的特殊地位、(三)馬來統治者權威,以及(四)公民權。

“相關修訂並不是如第一和第二答辯方(教育部長和大馬政府)的律師試圖陳詞的那般,修訂憲法根本無意鞏固華語和淡米爾語在教育體系中的地位。”

代表教育部長和大馬政府的高級聯邦律師劉洪斌此前在陳詞中引述國會議事錄,表明當時的總檢察長已在國會解答修訂聯邦憲法第152(6)條款的原因,並指出,該條款並沒有影響多源流學校使用華語或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使用相關語言作為教學媒介語是受到聯邦憲法第152(1)(b)條款的保障。

指董教總錯誤引用憲法

哈聶夫也反駁董教總的主張,指董教總錯誤引用聯邦憲法第2章(第5至第12條款)來對基本自由權作出詮釋,因為多源流學校涉及的是聯邦憲法第152條款而不是聯邦憲法第12條款。

他說,第12條款有關在政府或教育機構獲得教育撥款方面,不得因種族或宗教等理由對國民作出歧視,該條款不同於第152條款,與教育機構中的媒介語使用有關。

“第12條款與教學媒介語的使用沒有直接關係,因此上訴庭不應被答辯方的建議所迷惑,有關建議認為在本案的挑戰中適用第12條款,但實際上有關條款並不適用於此挑戰。”

董教總作為本案第6和第7答辯方,此前在書面陳詞中主張,根據聯邦憲法第12(1)(a)條款,教育機構是由一個被稱為“公共權力機構”的實體來維持,教育機構本身並不能自我維持,因此主張作為教育機構的華淡小不是公共權力機構。

華淡小違憲案/1123裁決
介入非政府組織挑戰華淡小違憲上訴案的答辯方代表在庭外合影。左起為馬華髮言人陳君兒、大馬華文理事會主席拿督王鴻財、董總主席陳大錦和教總副主席李金樺。(陳君兒臉書圖)

控華淡小違憲不合法
董總盼首相出手干預 

董總主席陳大錦再次促請首相拿督斯里安華和聯邦政府以開明的態度介入干預,以阻止不當行為發生,從而創造我國和諧社會。

他今日出席上訴庭聆審非政府組織挑戰華淡小違憲上訴案時向星洲日報說,董總仍希望上訴方可以放棄訴訟,因為上訴方在此案提出的論述沒有法律基礎,華淡小的存在並沒有損害上訴方的利益。

他強調,聯邦憲法第152(1)(a)和(b)條款保障多源流學校使用母語教育的權利,多源流學校並不是公共權力機構,華淡小使用華語或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並不是用於官方用途。

他也說,華淡小存在歷史悠久,受到聯邦憲法和教育法令的保障,無論過去1920年學校註冊法令,直到1952年、1961年和1966年教育法令,都清楚闡明華淡小在我國教育體系中是合法的存在。

“聯邦憲法第152(1)(a)和(b)條款的論述是站得住腳的,相關條款基本上就是保障多元流學校,沒有禁止人民使用、學習華語和淡米爾語的權利。”

華淡小違憲案/1123裁決
陳大錦希望上訴方可以放棄訴訟。(蔡偉傳攝)
陳君兒:馬華與華教團體同在

另一方面,馬華髮言人陳君兒說,馬華期望法庭作出對華淡小地位和母語教育有利的裁決。

“馬華堅持,各源流學校在這片國土上都有獲得公平和良好發展的權利,也堅信憲法和教育法令賦予各族的母語教育權利,對各源流學校包括國小、華小和淡小地位的保障,都是不容挑戰也不容置疑的。”

她今日出席聆審後,在臉書發文說,她一如既往代表馬華前往布城上訴庭關注此案。

她說,不同的團體與個人近年來頻頻通過法庭挑戰華小和淡小的憲法地位,目的是要消滅母語學校,而馬華作為代表華裔的政黨,與各個愛護華教及母語教育的人士和團體站在同一陣線,甚至成為案件的答辯人之一,以實際行動守護華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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